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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51條(離婚後子女監護由父任之)已於1996年刪除,併入第1055條,改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Q · 民法1051條還在嗎?離婚小孩現在歸誰?
已刪除。現行依第1055條看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1條(兩願離婚後子女監護由父任之)已於1996年刪除,併入第1055條。現行法不分兩願或判決離婚,監護權一律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裁定,父母完全平等,沒有預設歸某一方。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方式比很多現行條文更值得你知道。1931年,這條寫著:兩願離婚後,小孩歸爸爸。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沒得商量。整整六十五年,這就是台灣離婚家庭的預設劇本。媽媽想要小孩?你得「另有約定」,而且那個約定的談判籌碼,從一開始就不在你手上。1996年,立法院把這條整個刪掉,併入第1055條,改成不分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監護權一律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父親不再自動拿到孩子。這個刪除動作,是台灣家事法從父權本位走向兒童本位的分水嶺。你現在離婚時法院會問「誰對小孩比較好」而不是「爸爸還是媽媽」,就是因為這條消失了。
民法第105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兩願離婚後對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1996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整條刪除,併入第1055條,廢除父權優先預設,改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台灣離婚親權制度由父權本位轉向兒童本位的關鍵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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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刪除後併入民法第1055條。兩願離婚由雙方協議監護權,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定,標準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會考量主要照顧者、經濟能力、居住環境、孩子意願(滿7歲以上)及誰較不阻撓探視。內行人提示:法院最在意的其實不是誰比較有錢,而是與孩子的依附關係,以及友善父母原則的權重比想像中大。
因為問題不在歸誰,而在預設歸某一方這個邏輯本身就錯。刪除後併入第1055條,改採個案判斷、子女最佳利益。內行人提示:這次修法受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影響,台灣2014年將公約國內法化。
現行依民法第1055條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沒有預設歸爸爸或媽媽。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兩願離婚後子女監護由父任之,1996年併入第1055條。
法院決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的最高標準,綜合考量照顧現狀、依附關係、子女意願與友善父母等因素。
1051是舊法父權優先預設(已刪),1055是現行子女最佳利益個案判斷,邏輯根本不同。
依現行第1055條,先協議;不成向法院聲請酌定,舉證自己是更適合的主要照顧者並願協助對方探視。
法院依第1055-1條看照顧現狀、經濟、居住、子女意願(滿7歲)、依附關係與友善父母原則。
主要照顧事證、收入與居住環境證明、親子互動紀錄、社工訪視配合,及不阻撓對方探視的紀錄。
家事非訟聲請費約新台幣1,000元起,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數萬至十餘萬,可評估法律扶助。
現行法兩者平等,無性別預設,關鍵在誰是主要照顧者、依附關係與友善父母程度。
協議快速但需雙方合意,法院裁定適用於協議不成,由法官依子女最佳利益判斷。
| 比較面向 | old_1051 | current_1055 |
|---|---|---|
| 適用時期 | 1931–1996(已刪除) | 1996至今 |
| 監護權歸屬 | 原則由父任之(另有約定從約定) | 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定 |
| 判斷標準 | 父權優先預設 |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 離婚類型區分 | 僅規範兩願離婚 | 兩願與判決離婚一體適用 |
| 子女意願 | 不納入考量 | 滿7歲以上法院得徵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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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之親權並未因其係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有不同,故不宜區別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分列兩條規定,宜一併規定之。爰刪除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併入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加以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本條刪除。 二、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之親權並未因其係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有不同,故不宜區別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分列兩條規定,宜一併規定之。爰刪除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併入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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