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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5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51條(離婚後子女監護由父任之)已於1996年刪除,併入第1055條,改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Q · 民法1051條還在嗎?離婚小孩現在歸誰?
民法第1051條(兩願離婚後子女監護由父任之)已於1996年刪除,併入第1055條。現行法不分兩願或判決離婚,監護權一律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裁定,父母完全平等,沒有預設歸某一方。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方式比很多現行條文更值得你知道。1931年,這條寫著:兩願離婚後,小孩歸爸爸。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沒得商量。整整六十五年,這就是台灣離婚家庭的預設劇本。媽媽想要小孩?你得「另有約定」,而且那個約定的談判籌碼,從一開始就不在你手上。1996年,立法院把這條整個刪掉,併入第1055條,改成不分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監護權一律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父親不再自動拿到孩子。這個刪除動作,是台灣家事法從父權本位走向兒童本位的分水嶺。你現在離婚時法院會問「誰對小孩比較好」而不是「爸爸還是媽媽」,就是因為這條消失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5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兩願離婚後對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1996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整條刪除,併入第1055條,廢除父權優先預設,改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台灣離婚親權制度由父權本位轉向兒童本位的關鍵節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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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1051 | current_1055 |
|---|---|---|
| 適用時期 | 1931–1996(已刪除) | 1996至今 |
| 監護權歸屬 | 原則由父任之(另有約定從約定) | 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定 |
| 判斷標準 | 父權優先預設 |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 離婚類型區分 | 僅規範兩願離婚 | 兩願與判決離婚一體適用 |
| 子女意願 | 不納入考量 | 滿7歲以上法院得徵詢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819条(離婚後の親権者の決定)
🇰🇷 韓國민법 제837조(이혼과 자의 양육에 관한 사항)
🇨🇳 中國民法典 第1084条(离婚后子女抚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 德國BGB § 1671(elterliche Sorge bei Getrenntleben,Kindeswohl)
🇫🇷 法國Code civil art. 373-2-9(résidence de l'enfant,intérêt de l'enfant)
🇺🇸 美國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standard(UMDA §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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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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