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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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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51條(離婚後子女監護由父任之)已於1996年刪除,併入第1055條,改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Q · 民法1051條還在嗎?離婚小孩現在歸誰?

已刪除。現行依第1055條看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1條(兩願離婚後子女監護由父任之)已於1996年刪除,併入第1055條。現行法不分兩願或判決離婚,監護權一律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裁定,父母完全平等,沒有預設歸某一方。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方式比很多現行條文更值得你知道。1931年,這條寫著:兩願離婚後,小孩歸爸爸。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沒得商量。整整六十五年,這就是台灣離婚家庭的預設劇本。媽媽想要小孩?你得「另有約定」,而且那個約定的談判籌碼,從一開始就不在你手上。1996年,立法院把這條整個刪掉,併入第1055條,改成不分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監護權一律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父親不再自動拿到孩子。這個刪除動作,是台灣家事法從父權本位走向兒童本位的分水嶺。你現在離婚時法院會問「誰對小孩比較好」而不是「爸爸還是媽媽」,就是因為這條消失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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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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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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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51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