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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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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51條(離婚後子女監護由父任之)已於1996年刪除,併入第1055條,改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Q · 民法1051條還在嗎?離婚小孩現在歸誰?

已刪除。現行依第1055條看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1條(兩願離婚後子女監護由父任之)已於1996年刪除,併入第1055條。現行法不分兩願或判決離婚,監護權一律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裁定,父母完全平等,沒有預設歸某一方。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方式比很多現行條文更值得你知道。1931年,這條寫著:兩願離婚後,小孩歸爸爸。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沒得商量。整整六十五年,這就是台灣離婚家庭的預設劇本。媽媽想要小孩?你得「另有約定」,而且那個約定的談判籌碼,從一開始就不在你手上。1996年,立法院把這條整個刪掉,併入第1055條,改成不分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監護權一律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父親不再自動拿到孩子。這個刪除動作,是台灣家事法從父權本位走向兒童本位的分水嶺。你現在離婚時法院會問「誰對小孩比較好」而不是「爸爸還是媽媽」,就是因為這條消失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5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兩願離婚後對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1996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整條刪除,併入第1055條,廢除父權優先預設,改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台灣離婚親權制度由父權本位轉向兒童本位的關鍵節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現在離婚小孩到底怎麼判?

本條刪除後併入民法第1055條。兩願離婚由雙方協議監護權,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定,標準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會考量主要照顧者、經濟能力、居住環境、孩子意願(滿7歲以上)及誰較不阻撓探視。內行人提示:法院最在意的其實不是誰比較有錢,而是與孩子的依附關係,以及友善父母原則的權重比想像中大。

Q2為什麼要把這條刪掉而不是改成歸母親?

因為問題不在歸誰,而在預設歸某一方這個邏輯本身就錯。刪除後併入第1055條,改採個案判斷、子女最佳利益。內行人提示:這次修法受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影響,台灣2014年將公約國內法化。

Q3離婚小孩歸誰?

現行依民法第1055條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沒有預設歸爸爸或媽媽。

Q4民法1051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兩願離婚後子女監護由父任之,1996年併入第1055條。

Q5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什麼?

法院決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的最高標準,綜合考量照顧現狀、依附關係、子女意願與友善父母等因素。

Q6民法1051和1055差在哪?

1051是舊法父權優先預設(已刪),1055是現行子女最佳利益個案判斷,邏輯根本不同。

Q7離婚監護權怎麼爭取?

依現行第1055條,先協議;不成向法院聲請酌定,舉證自己是更適合的主要照顧者並願協助對方探視。

Q8監護權判斷標準怎麼看?

法院依第1055-1條看照顧現狀、經濟、居住、子女意願(滿7歲)、依附關係與友善父母原則。

Q9想爭監護權要準備什麼?

主要照顧事證、收入與居住環境證明、親子互動紀錄、社工訪視配合,及不阻撓對方探視的紀錄。

Q10監護權官司要花多少錢?

家事非訟聲請費約新台幣1,000元起,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數萬至十餘萬,可評估法律扶助。

Q11離婚監護權 爸爸vs媽媽誰有利?

現行法兩者平等,無性別預設,關鍵在誰是主要照顧者、依附關係與友善父母程度。

Q12協議監護vs法院裁定差在哪?

協議快速但需雙方合意,法院裁定適用於協議不成,由法官依子女最佳利益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1051current_1055
適用時期1931–1996(已刪除)1996至今
監護權歸屬原則由父任之(另有約定從約定)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定
判斷標準父權優先預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離婚類型區分僅規範兩願離婚兩願與判決離婚一體適用
子女意願不納入考量滿7歲以上法院得徵詢

old_1051

適用時期
1931–1996(已刪除)
監護權歸屬
原則由父任之(另有約定從約定)
判斷標準
父權優先預設
離婚類型區分
僅規範兩願離婚
子女意願
不納入考量

current_1055

適用時期
1996至今
監護權歸屬
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定
判斷標準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離婚類型區分
兩願與判決離婚一體適用
子女意願
滿7歲以上法院得徵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 第819条(離婚後の親権者の決定)
韓國민법 제837조(이혼과 자의 양육에 관한 사항)
中國民法典 第1084条(离婚后子女抚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德國BGB § 1671(elterliche Sorge bei Getrenntleben,Kindeswohl)
法國Code civil art. 373-2-9(résidence de l'enfant,intérêt de l'enfant)
美國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standard(UMDA § 40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91203 制定)

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085090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之親權並未因其係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有不同,故不宜區別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分列兩條規定,宜一併規定之。爰刪除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併入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加以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03 制定)

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085090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之親權並未因其係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有不同,故不宜區別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分列兩條規定,宜一併規定之。爰刪除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併入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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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51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