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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132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函復關於民國八十五年修正前之民法第 1051 條所稱「子女」是否包括「胎兒」

主旨

關於民國八十五年修正前之民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中所稱「子女」是否包括「胎兒」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內戶字第○九二○○○三四三八號函。

二、按民國八十五年修正前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其所稱「子女」係指兩願離婚之共同子女,而且須為未成年人,離婚後出生而應受婚生推定之子女亦包括在內(司法院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三二一號解釋、及陳棋炎等三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九十一年十月版第二四一頁參照)。準此,夫妻兩願離婚時,自得就離婚後出生而應受婚生推定子女之監護為約定。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200132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函復關於民國八十五年修正前之民法第 1051 條所稱「子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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