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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5849 號
要旨
夫妻離婚後,對子女之監護權歸屬疑義
全文內容
據司法秘書長八十四年十月廿七日 (八四) 秘臺廳民綜字第一九六四九號函略以:「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故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非不得由母任之,惟以經父母雙方協議盡必要。來函所稱之法院認證書,其經認證之『監護權移轉同意書』,乃係陳○林單獨同意婚生兩女歸由生母朱○娟監護之意思表示,要與陳○林、朱○娟雙方所為子女監護之協議有別,自不合於上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但書之規定。至戶政機關應如何作業辦理此類登記事件,請按上述意旨依照相關法令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