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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2769 號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民國八十年八月十三日 (八十)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九一五號函略以:「按公證人認證私證書,係使當事人當面於證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 (公證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故經認證之私證書,在效力上,僅有私文書之形式上證據力而已,非如一般確定判決之具有確定力、形成力或執行力。內政部函詢上開子女監護協議書,可否憑辦戶籍監護登記乙節,倘係因夫妻暫時分居所為子女監護之協議,其關於子女之監護,自得依民法第一條之規定,類推適用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承認其合法約定之效力。」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民國八十年八月十三日 (八十)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九一五號函略以:「按公證人認證私證書,係使當事人當面於證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 (公證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故經認證之私證書,在效力上,僅有私文書之形式上證據力而已,非如一般確定判決之具有確定力、形成力或執行力。內政部函詢上開子女監護協議書,可否憑辦戶籍監護登記乙節,倘係因夫妻暫時分居所為子女監護之協議,其關於子女之監護,自得依民法第一條之規定,類推適用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承認其合法約定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