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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196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權規定如何?監護權移轉同意書經法院認證後,戶政機關應如何辦理此類登記事件?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故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非不得由母任之,惟以經父母雙方協議為必要。來函所稱之法院認證書,其經認證之「監護權移轉同意書」乃係陳○○單獨同意婚生兩女歸由生母朱○○監護之意思表示,要與陳○○、朱○○雙方所為子女監護之協議有別,自不合於上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但書之規定。至戶政機關如何作業辦理此類登記事件,請按上述意旨依照相關法令處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196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10 月 26 日發布,要旨: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權規定如何?監護權移轉同意書經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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