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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203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重行約定子女之監護,可否准予變更監護登記

主旨

關於林○明、張○麗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重行約定子女之監護,可否准予變更監護登記疑義一案,本院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八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法八十一律字第一八二四一號函。

二 按夫妻經判決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確定,如嗣後情事有變更,父母之一方,仍非不得為子女之利益而法院請求變更任監護之人(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二七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來文所提林○明夫妻判決離婚之案例,參照上開判決意旨,倘當事人認嗣後情事已有變更,另行約定其子女之監護,於法尚無違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秘台廳(一)字第 203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2 月 10 日發布,要旨:關於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重行約定子女之監護,可否准予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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