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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45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45條原推定夫得以妻交付管理之財產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因不符男女平等原則,已於民國91年刪除。
Q · 民法 1045 條現在還有效嗎?
民法第 1045 條已於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刪除,現行法不再有效。原規定為聯合財產制下,妻將財產管理權付與夫者,推定夫得以該財產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刪除後,夫妻如需委託對方管理財產,依民法第 528 條以下一般委任代理規定處理,不分性別、不附帶任何收益讓渡推定。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留下的痕跡比你想的深。民國19年制定時,這條說的是:如果妻子把財產管理權交給丈夫,法律直接推定丈夫可以拿那筆財產的收益去付家庭生活費。聽起來好像只是「老婆讓老公管錢」,但法律效果是單方面的:只有妻子會被推定把收益讓渡出去,丈夫不會。這不是「夫妻互相幫忙」,是制度性地預設女性的財產收益應該被家庭吸收。民國91年,立法院把這條整條刪掉。刪除理由寫得很直白:「未能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現在如果夫妻想委託對方管理財產,就用民法一般的代理規定,不分性別,不附帶任何推定。這條的消失,是台灣婚姻財產制從「夫權本位」走向「對等夥伴」的其中一塊拼圖。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4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聯合財產制規範:妻將其財產管理權付與夫者,法律推定夫有以該財產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之權,妻得隨時取回管理權。該條因單方面預設女性財產收益歸家庭使用、未貫徹男女平等,於民國 91 年全條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045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1年刪除,現行無效。
Q2民法1045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單方面預設女性財產收益歸家庭使用,未貫徹男女平等原則。
Q3刪除後夫妻怎麼委託對方管財產?▾
依民法528條以下一般委任代理規定,不分性別、無收益讓渡推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舊1045條(民19-民91) | 現行(民91後) |
|---|---|---|
| 法律狀態 | 有效,推定夫得用妻財產收益供家用 | 已刪除,無此推定 |
| 性別效果 | 僅妻被推定讓渡收益,單方面 | 不分性別,完全對等 |
| 委託管理依據 | 本條特別推定 | 民法528條以下一般委任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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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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