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法第1045條原推定夫得以妻交付管理之財產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因不符男女平等原則,已於民國91年刪除。
Q · 民法 1045 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1年刪除,現行無此規定
民法第 1045 條已於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刪除,現行法不再有效。原規定為聯合財產制下,妻將財產管理權付與夫者,推定夫得以該財產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刪除後,夫妻如需委託對方管理財產,依民法第 528 條以下一般委任代理規定處理,不分性別、不附帶任何收益讓渡推定。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留下的痕跡比你想的深。民國19年制定時,這條說的是:如果妻子把財產管理權交給丈夫,法律直接推定丈夫可以拿那筆財產的收益去付家庭生活費。聽起來好像只是「老婆讓老公管錢」,但法律效果是單方面的:只有妻子會被推定把收益讓渡出去,丈夫不會。這不是「夫妻互相幫忙」,是制度性地預設女性的財產收益應該被家庭吸收。民國91年,立法院把這條整條刪掉。刪除理由寫得很直白:「未能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現在如果夫妻想委託對方管理財產,就用民法一般的代理規定,不分性別,不附帶任何推定。這條的消失,是台灣婚姻財產制從「夫權本位」走向「對等夥伴」的其中一塊拼圖。
民法第 104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聯合財產制規範:妻將其財產管理權付與夫者,法律推定夫有以該財產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之權,妻得隨時取回管理權。該條因單方面預設女性財產收益歸家庭使用、未貫徹男女平等,於民國 91 年全條刪除。
如果你家的財產安排(特別是不動產、收益分配)是在民國91年6月以前成形的,當時這條仍然有效。法律適用行為時法原則,當年發生的事用當年的法律判斷,所以追溯那個時期的財產收益歸屬時,1045條的推定效果仍是法律分析的一環。民國91年6月26日是分界線。
用民法一般的委任代理規定(民法第528條以下)就好,不分性別,權限範圍自己約定、隨時可撤回。跟以前1045條最大的差別是:沒有任何推定對方可以花你收益的效果。建議用書面委任狀明確寫清楚管理範圍和收益歸屬。
已刪除的舊條文,原推定夫得以妻交付管理之財產收益供家用,屬聯合財產制。
舊法夫妻財產制,財產合併由一方(多為夫)管理,已隨修法廢除。
因單方面預設女性財產收益歸家庭使用,未貫徹男女平等原則。
憲法第7條平等權與增修條文第10條促進兩性實質平等。
依民法528條以下一般委任代理,書面約定管理範圍與收益歸屬,可隨時撤回。
看安排成形時點,民國91年6月26日為分界,依行為時法原則判斷。
當年委託書、不動產登記、收益流向紀錄,必要時諮詢律師。
口頭委任仍成立但舉證困難,建議用書面委任狀寫清權限與收益歸屬。
舊制單方面推定夫用妻收益;現行各自管理、不分性別、無此推定。
91年前依舊1045推定效果,91年後純依一般委任,無收益讓渡推定。
| 面向 | 舊1045條(民19-民91) | 現行(民91後) |
|---|---|---|
| 法律狀態 | 有效,推定夫得用妻財產收益供家用 | 已刪除,無此推定 |
| 性別效果 | 僅妻被推定讓渡收益,單方面 | 不分性別,完全對等 |
| 委託管理依據 | 本條特別推定 | 民法528條以下一般委任代理 |
妻以其財產之管理權付與於夫者,推定夫有以該財產之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之權。 前項管理權,妻得隨時取回。取回權不得拋棄。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分別財產之管理應分別為之,原規定妻以其財產之管理權付與夫者,推定夫有以該財產之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之權,未能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且與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意旨不符。如夫妻之一方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事由不能或不願管理財產時,得依民法代理之規定授權他方為之,似無需於此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妻以其財產之管理權付與於夫者,推定夫有以該財產之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之權。 前項管理權,妻得隨時取回。取回權不得拋棄。
一、本條刪除。 二、分別財產之管理應分別為之,原規定妻以其財產之管理權付與夫者,推定夫有以該財產之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之權,未能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且與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意旨不符。如夫妻之一方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事由不能或不願管理財產時,得依民法代理之規定授權他方為之,似無需於此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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