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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43 條(因夫妻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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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仍得請求各自權利
joannne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143條之權利,應作限縮解釋,不包括利息請求權在內
jinxoxalis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判決 按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第143條定有明文。 此係因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有之權利,為維持家室和平,往往忽略權利之行使, 故其時效雖不停止進行,惟於其間時效不完成,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時效之剩餘期間不及1年者,須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滿1年其時效始完成,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利。 是若夫妻間之婚姻關係迄仍存續,夫對妻或妻對夫之請求權,即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32635554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