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43 條(因夫妻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43 條規定,夫妻一方對他方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使配偶在離婚或喪偶後仍有一年期間行使請求權。
Q · 離婚後還能跟前配偶要回婚姻期間借的錢嗎?
依民法第 143 條,夫妻一方對他方之權利(如婚前借款、代墊房貸、嫁妝返還等),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若這些請求權的時效原本會在婚姻存續期間、或婚姻消滅後一年內屆滿,都會延長到婚姻消滅滿一年時才完成。因此離婚或配偶過世後,權利人仍有完整一年期間可寄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逾期則回歸原時效(一般為民法第 125 條的 15 年)判斷是否已消滅。
白話解讀
你跟配偶之間其實有很多金錢往來:婚前借給他的錢、幫他代墊的房貸、他欠你的嫁妝、你幫他還的卡債。這些在法律上都是有時效的請求權,一般是 15 年(民法第125條)。但如果你今天要告自己的老公還錢,明天可能就要離婚,誰會做這種事?這條法律看見了這個尷尬:夫妻間為了維持婚姻和諧,通常不會撕破臉去催討債權,硬要他們在時效內提告不合人性。所以它按下一個暫停鍵:只要婚姻還在,時效就不完成。等婚姻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後,還給你一年的緩衝期去處理這些帳。這一年不是「訴訟期限」,是「時效保護罩的延長賽」。很多離婚的人根本不知道有這一年,錯過了才發現自己已經要不回該拿的錢。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43 條為消滅時效不完成的特別規定:夫妻一方對他方之權利,其消滅時效若將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婚姻消滅後一年內屆滿者,一律延至婚姻關係消滅後滿一年時始為完成,使配偶不致因維護婚姻和諧而怠於行使請求權,最終喪失債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43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夫妻間請求權的時效不完成:婚姻存續中或婚姻消滅後一年內會屆滿的時效,延至婚姻消滅滿一年時才完成。
Q2夫妻之間借錢算債權嗎?▾
算。夫妻財產原則上各自獨立(民法第 1005 條),一方借給另一方的錢是債權債務關係,只是時效被本條延後。
Q3離婚後多久內可以要回借款?▾
從婚姻消滅日起算一年內時效不完成,逾一年回歸原時效(一般為民法第 125 條 15 年)判斷。
Q4配偶過世後欠我的錢還能要嗎?▾
能。配偶債務從遺產優先清償,本條給你婚姻消滅後一年的緩衝期向其他繼承人主張。
Q5婚姻消滅是指什麼時候?▾
包括離婚登記生效、一方死亡、婚姻被撤銷或確認無效確定之時。
Q6時效不完成等於時效重新起算嗎?▾
不是。時效不完成只是延後完成日,不會把已經跑掉的時效歸零;要重新起算需依民法第 129 條的承認、起訴等中斷事由。
Q7超過離婚後一年才發現借據怎麼辦?▾
本條保護的是已知債權的行使期間,逾一年後對方可能主張時效抗辯(民法第 144 條),應儘速評估有無中斷事由。
Q8怎麼證明錢是借的而不是給的?▾
保留匯款紀錄並註明「借款」、借據、對話紀錄;無法證明借貸合意時,恐被認定為贈與或家庭生活費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民法143(夫妻) | 民法142(法定代理) | 民法140(繼承) |
|---|---|---|---|
| 適用對象 | 夫妻一方對他方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法定代理人 | 對繼承財產之請求權 |
| 事由消滅時點 | 婚姻關係消滅 | 代理關係消滅 | 繼承人、管理人確定或破產宣告 |
| 緩衝期間 | 消滅後 1 年 | 消滅後 1 年 | 確定後 6 個月 |
| 立法目的 | 維護婚姻和諧 | 保護無自我保全能力者 | 等待權利主體確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