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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43 條(因夫妻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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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43 條規定,夫妻一方對他方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使配偶在離婚或喪偶後仍有一年期間行使請求權。

Q · 離婚後還能跟前配偶要回婚姻期間借的錢嗎?

能,婚姻消滅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

依民法第 143 條,夫妻一方對他方之權利(如婚前借款、代墊房貸、嫁妝返還等),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若這些請求權的時效原本會在婚姻存續期間、或婚姻消滅後一年內屆滿,都會延長到婚姻消滅滿一年時才完成。因此離婚或配偶過世後,權利人仍有完整一年期間可寄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逾期則回歸原時效(一般為民法第 125 條的 15 年)判斷是否已消滅。

深度解讀

你跟配偶之間其實有很多金錢往來:婚前借給他的錢、幫他代墊的房貸、他欠你的嫁妝、你幫他還的卡債。這些在法律上都是有時效的請求權,一般是 15 年(民法第125條)。但如果你今天要告自己的老公還錢,明天可能就要離婚,誰會做這種事?這條法律看見了這個尷尬:夫妻間為了維持婚姻和諧,通常不會撕破臉去催討債權,硬要他們在時效內提告不合人性。所以它按下一個暫停鍵:只要婚姻還在,時效就不完成。等婚姻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後,還給你一年的緩衝期去處理這些帳。這一年不是「訴訟期限」,是「時效保護罩的延長賽」。很多離婚的人根本不知道有這一年,錯過了才發現自己已經要不回該拿的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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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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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43 條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