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2310 號
要旨
民法第 129~146 條規定參照,我國民法關於時效完成之障礙,採「消滅時效中斷」及「消滅時效不完成」二種制度,不採「消滅時效進行停止」制度,故在時效期間進行中,不論遭遇任何事由,均不因之而停止
主旨
有關貴委員因問政所需詢問有關民法「消滅時效」問題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4 年 2 月 25 日瓔國會字第 1040225005號函。
二、按消滅時效完成之障礙,立法例上有「消滅時效中斷」、「消滅時效不完成」及「消滅時效停止進行」三者,說明如下:
(一)消滅時效中斷:指時效進行中因有行使權利之事實,推翻時效的基礎,使已進行的期間,全歸無效而言。即中斷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無效。中斷時效事由存續的期間,時效不進行;自中斷事由終止時起,時效重新開始進行(王澤鑑,民法總則,2008 年 10 月修訂版,第 571、574 頁;民法第 129 條、137條規定參照)。
(二)消滅時效不完成:指於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法律乃使已應完成之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因時效完成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得利用此不完成之期間,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的制度,又於該時效不完成之一定期間內,如無時效中斷事由發生,其時效即告完成(王澤鑑,前揭書,第 575、578 頁;民法第 139 條規定參照)。
(三)消滅時效停止進行:指時效進行中遇有一定事由時,停止時效的進行(德國民法第 205 條以下),即「消滅時效的停止(時效之停止進行)」,其係指時效期間之效力暫停進行,當時效期間停止進行之情形解除後,時效將會合併原來已經過的期間繼續進行,將停止事由存續的期間自時效期間扣除。
三、我國民法關於時效完成之障礙,採「消滅時效中斷」(民法第 129條至第 138 條)及「消滅時效不完成」(民法第 139 條至第 146條)二種制度,不採「消滅時效進行停止」制度,故在時效期間進行中,不論遭遇任何事由,均不因之而停止(王澤鑑,前揭書,第 575頁;最高法院 80 年台上字第 2497 號民事判例參照)。
正本
立法委員楊○○國會辦公室
副本
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