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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44 條(時效完成之效力 -發生抗辯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2.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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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106676
5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處】承認(ratify):放棄時效抗辯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僅為發生永久抗辯權,債務依然存在(不完全債務) 強制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 II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實務: 明知消滅時效完成卻為債務承認,乃「拋棄」時效利益的默示意思表示,🌂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依然存在,所以債權人可以給付 2.拒絕給付:又稱時效抗辯(反駁的意思)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時效完成之抗辯: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