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36 條(因執行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 1.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 2.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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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36 條規定,強制執行聲請被撤回或駁回時,原本的時效中斷視為不中斷,債權人必須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Q · 強制執行聲請被駁回或撤回,時效會怎樣?
依民法第 136 條第二項,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後,若你撤回聲請、或聲請被法院駁回,視為自始未中斷。等於這次執行從沒發生過,原始時效一路在跑。第一項則處理「開始執行行為」因權利人聲請或法定要件欠缺而撤銷執行處分的情形,效果相同。
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是債權人最硬的武器:判決拿到了、存證信函也寄了,最後一步就是叫法院派人去查封對方的房子、扣他的薪水、凍結他的存款。這個動作一啟動,時效就中斷。但這條規定了兩種會讓中斷效果「倒帶」的情況。第一種是執行處分被撤銷,因為你自己聲請撤銷,或因為執行程序本身有瑕疵(例如送達錯誤、標的有問題)。第二種是你自己撤回執行聲請,或者法院駁回你的聲請(例如你沒繳執行費、執行名義有問題)。只要發生這兩種情況,時效中斷的保護就溯及消失,等於你從沒啟動過執行。很多債權人遇到「查不到財產」就想先撤回以後再告,結果一撤回,時效早已悄悄跑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36 條規範時效因執行而中斷的限制:當執行因權利人聲請或法定要件欠缺而撤銷執行處分,或聲請強制執行後遭撤回、被駁回時,時效視為自始未中斷,債權人須回復原狀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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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執行被駁回後時效怎麼算?▾
視為自始未中斷,原始時效從可行使日起一路計算,必須立刻確認剩餘期間。
Q2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會影響時效嗎?▾
會。撤回後時效中斷效果溯及消失,等於沒聲請過。
Q3拿到債權憑證跟撤回執行一樣嗎?▾
完全不同。債權憑證讓時效重行起算(§137),撤回則是視為不中斷。
Q4執行處分被撤銷,債權人要做什麼?▾
立刻重新計算時效並在期限內另循救濟,否則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
Q5忘記繳執行費被駁回後果嚴重嗎?▾
視同未聲請,若原始時效將屆滿須立即補正重新聲請。
Q6時效完成後債務還在嗎?▾
債務不消滅,但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144)。
Q7撤回前能怎麼保全時效?▾
撤回前寄發請求給付存證信函(§129 第 1 款),爭取六個月(§130)。
Q8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管「開始執行行為」被撤銷,第二項管「聲請強制執行」被撤回或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時效效果 | 債權人對策 |
|---|---|---|
| 撤回 / 駁回執行聲請(§136) | 視為不中斷,溯及消失 | 立即重算原始時效,必要時另起中斷事由 |
| 執行處分被撤銷(§136 第一項) | 視為不中斷 | 重新計算並在期限內另循救濟 |
| 核發債權憑證(§137) | 時效重行起算 | 受保護,新時效自憑證核發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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