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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6 條(能力之保護)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6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違反的合約條款依第71條自始無效。
Q · 合約寫「放棄一切法律權利」有效嗎?
依民法第16條,權利能力(能擁有權利的資格)與行為能力(能自己做法律行為的資格)不得拋棄。合約若寫「拋棄一切法律上權利及請求資格」,因違反此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該條款自始無效,簽了等於沒簽。但要區分:拋棄某筆具體權利(如某筆債權)合法,拋棄能力本身才無效。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短短十二個字,卻是整部民法的防火牆。它說的是:不管你簽了什麼、同意了什麼、被多大的壓力逼著答應什麼,你作為一個「法律上的人」這件事,永遠不能被交易掉。權利能力是你能擁有權利的資格(第6條,出生就有),行為能力是你能自己做法律行為的資格(第13條,成年後完整取得)。這兩個東西,你不能放棄,別人也不能拿走。這代表什麼?如果有人拿出一份合約寫著「甲方同意放棄一切法律上之權利」,或者一份切結書要你「永久放棄對本公司提出任何法律主張之資格」,這些條款不是不公平的問題,是根本不存在的問題。白紙黑字寫在那裡,法律效果等於零。你簽了也等於沒簽。很多人被話術嚇到,以為自己簽了就不能反悔。這條告訴你:有些東西,從頭到尾就不在談判桌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16條為人格保護的強制規定,明定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權利能力指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行為能力指能以自己意思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二者皆屬人之為法律主體的核心,不得以任何契約、切結書或同意書交易、放棄或剝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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