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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127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快速跳轉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27條規定旅宿、飲食、運送、動產租賃、醫療、律師會計師報酬、承攬與商品貨款等八類日常交易債權,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Q · 兩年前的帳單還要付嗎?

看屬不屬於這八類,是的話逾2年可拒付

依民法第127條,旅宿飲食費、運送費、動產租金、醫療費、律師會計師報酬、承攬報酬、商品貨款等八類日常交易債權,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逾兩年後,債務人可依民法第144條主張時效抗辯,合法拒絕給付。但時效完成後若仍承認債務或部分清償,時效將重新起算,抗辯權即喪失。

白話解讀

這條是時效裡最狠的一條:只給你兩年。誰適用?住旅館的錢、吃飯的錢、看醫生的錢、律師會計師的報酬、商人賣貨的貨款、承攬人的工程款。為什麼這麼短?因為這些都是「量大、頻繁、單筆金額通常不大」的日常交易,如果讓商家追討十五年前的一碗麵錢,舉證困難、訴訟成本高、社會效率低。法律乾脆畫一條兩年的硬線:快進快出,該收就收,不收就別拖。最常踩雷的是三種人:一是小店老闆賒帳給熟客,兩年一晃就過;二是自由接案的技師和工程承攬人,客戶拖尾款拖到超過兩年;三是律師自己,幫客戶打贏官司後客戶遲遲不付報酬,律師自己的時效居然也只有兩年。知道這條的人,做生意的節奏完全不一樣。

法律定性

民法第127條為短期消滅時效的列舉性規範,將八類量大、頻繁、單筆金額通常不大的日常交易債權(旅宿飲食、運送、動產租賃、醫療、律師會計師報酬與物件返還、承攬、商品貨款),其請求權時效縮短為二年,與第125條一般15年時效形成對照,目的在以快速結清促進交易秩序流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做小吃店的,熟客經常簽單賒帳,這種帳怎麼處理?

第一款明文規定飲食店之飲食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為兩年時效。熟客賒帳沒問題,但你必須在兩年內採取正式法律行動(存證信函加訴訟)才能保住請求權。內行人提示:很多小吃店老闆用每月結清、讓客人月底確認簽名的方式,把帳變成獨立的定期給付,訴訟中舉證會清楚很多。

Q2律師打贏官司後客戶不付報酬,律師自己也只能追兩年?

對,第五款明確規定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的報酬只有兩年時效。立法者認為這類專業人士最懂法律,更應及時催收。內行人提示:有經驗的律師在委任契約中會明確寫出付款期限與逾期處理方式;沒有明確付款期限時,時效從結案日起算,風險更大。

Q3這條列的八款以外的情況呢?比如設計師的設計費?

本條採列舉主義而非例示,只有清單裡的八款適用兩年時效,清單外的回到第125條15年。設計費若屬承攬走第七款兩年;若屬一般勞務則不在清單內走15年。內行人提示:請求權的定性會成為全案關鍵,找律師時第一個問題應該是『我這情況法律上怎麼歸類』,而不是『對方欠我多少錢』。

Q4民法127條是什麼?

把八類量大頻繁的日常交易債權請求權時效縮短為兩年的列舉規定,是商業催收的速限線。

Q5哪些債權適用兩年短期時效?

旅宿飲食、運送、營業性動產租金、醫療費、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與物件返還、承攬報酬、商品貨款共八款。

Q6什麼是消滅時效抗辯?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權利,須當事人主動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

Q7兩年時效從哪天起算?

依民法128條從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通常為商品交付日或服務完成日。

Q8債權快滿兩年怎麼保住?

在到期前聲請支付命令、起訴或聲請調解中斷時效;存證信函僅延6個月,須接續起訴。

Q9收到逾兩年的追討怎麼辦?

先算時效是否完成,於答辯狀第一段援引民法127、144條主張時效抗辯,並守不承認、不聯絡、不部分清償三不原則。

Q10兩年時效到期日怎麼算?

起算日加兩年;建議第18個月催收、第22個月警戒、第23個月前完成法律行動。

Q11怎麼證明債權屬於哪一款?

以交易性質與契約定性判斷,承攬看是否完成一定工作,買賣看是否為商人供給商品;定性有爭議時先諮詢律師。

Q12民法127條 vs 125條哪個適用?

127採列舉主義,只有清單八款適用兩年;清單外一律回到125條的15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依據期間適用對象
一般時效民法12515年未特別規定的一般債權
定期給付時效民法1265年利息、租金、贍養費等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
短期時效民法1272年旅宿飲食、運送、動產租賃、醫療、律師會計師報酬、承攬、商品貨款等八類日常交易

依據

一般時效
民法125
定期給付時效
民法126
短期時效
民法127

期間

一般時效
15年
定期給付時效
5年
短期時效
2年

適用對象

一般時效
未特別規定的一般債權
定期給付時效
利息、租金、贍養費等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
短期時效
旅宿飲食、運送、動產租賃、醫療、律師會計師報酬、承攬、商品貨款等八類日常交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民法 旧第170-174条(短期消滅時効、2017年改正・2020年施行で廃止し第166条の5年/10年に統一)
韓國민법 제163조(3년 단기소멸시효)·제164조(1년 단기소멸시효)
中國民法典 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3年;原民法通则第136条1年短期时效已废止)
德國BGB § 195(regelmäßige Verjährung 3 Jahre;früher § 196 a.F. kurze Verjährung, 2002 abgeschafft)
法國Code civil art. 2224(prescription de droit commun 5 ans);anciennes prescriptions courtes (art. 2271-2273 anciens) abrogées en 2008
美國UCC § 2-725(4-year limitation for sale of goods)+ 各州 account/contract statutes of limit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1

(0180420 制定)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0180420 制定)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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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27 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