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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7 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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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137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非§126之租金-限於不動產)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商品限於動產,排除不動產)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hainstay1209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第八款排除不動產及高價動產的價金請求權
boygirl7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08年台上1524號15日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我國民法參考瑞士民法(民商合一),惟總則參考德國民法(民商分離),造成我國形成折衷民商合一。商人在德國法的構成要件要有商號、經理、信用制度(例如票據)等特徵。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2年(地球繞太陽兩圈,Two quick trips of the Earth around the sun)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實務: 目的性限縮「日常頻繁之交易」,非日常頻繁之交易則適用125的15年時效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實務78(九)民庭決議: 不適用不動產買賣 🔵吳從周師: 台灣是折衷民商合一制度(參考瑞士民法與總則則參考德國民法,前者民商合一,後者民商分離) 127 8 「商人」乃繼受錯誤之立法,難以定義,應解釋為「法人」 可參考 絕命律師第三季第六集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款:食衣住行育樂 第二款:宅配 第三款:租機車 第四、五、六款:專業人士 第七款:承攬人 第八款:商人
joannne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本條立法理由: 此類請求權具有反覆發生,須從速履行,盡快解決之特性 第8款 不動產買賣不適用(最高法院78年第9次民庭決議)
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電信費、服務費、水電費屬第8款之「商品」( 橋頭地方法院 107年簡上字第55號判決 、 台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
amir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最高法院放寬認定技師包含建築師,但建築師實務上不太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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