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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3361 號
要旨
關於生產及經銷廠商供貨予合作社,其供貨價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疑義
主旨
關於生產及經銷廠商供貨予合作社,其供貨價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台 (八十一) 內社字第八一一三二五三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又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九四號判例謂:「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定之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本件有關生產及經銷廠商之供貨價款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之適用,仍請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視其供貨之法律關係並參照前揭判例意旨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