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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40 條(時效因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而不完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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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繼承-「六個月內」仍得算在時效內
haru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按時效完成後,如拋棄時效之利益,應由因時效受利益之人,對於時效完成受不利益之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次按民法第140條所謂時效不完成,乃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有不能或難於中斷時效之事由,而使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請求人得於此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之制度。故有時效不完成事由時,於該時效不完成之一定期間內,倘無中斷事由發生,其時效即告完成(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14號民事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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