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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40 條(時效因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而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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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40條規定,繼承財產相關權利自繼承人確定、管理人選定或破產宣告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避免請求權在繼承空窗期屆滿消失。

Q · 債務人過世、還沒人繼承,欠的錢時效會不會就這樣過期?

不會,繼承人確定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

依民法第140條,屬於繼承財產的權利(例如被繼承人生前對外的債權),或對繼承財產的權利(例如債權人對遺產的請求),在繼承人確定、遺產管理人選定或破產宣告之時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重點是「不完成」不是「重新起算」:時效只是不在這六個月內屆滿,期間經過後,原本還剩多少時效就接著跑完。因此債權人應在這六個月緩衝期內,對確定的繼承人或管理人正式催告、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把握中斷時效的機會。

深度解讀

想像一下:有人欠了你爸一筆錢,你爸突然過世。這筆債的請求權時效正在倒數,眼看就要過期。但此刻你們全家還在辦後事、爭遺產、甚至不知道誰要繼承,根本沒人有空也沒資格去催討這筆錢。法律知道這種時刻你什麼都做不了,所以按下了暫停鍵。這條規定:從繼承人確定、遺產管理人選出、或宣告破產那一刻起算的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不是重新計算,而是暫停到期)。這段緩衝期就是讓你喘口氣、搞清楚狀況、決定要不要追這筆債的窗口。很多人不知道這個設計,眼睜睜看著請求權在混亂中消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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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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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40 條規定:「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