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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56 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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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inye9161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是知悉時起,而非繼承時起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有疑慮,建議主動報,辦公示催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