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156 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快速跳轉
  1. 1.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 2.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3.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56 條規定,繼承人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以啟動限定繼承的清算保護程序。

Q · 繼承後一定要去法院報遺產清冊嗎?不報會怎樣?

建議報。不報仍限定責任,但恐失保護要自掏腰包

依民法第 1156 條,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雖然 2009 年修法後限定責任是法定自動的(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但若未陳報、未走公示催告與依序清償程序,導致某債權人少分到錢,該債權人可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1 主張你以自有財產賠償差額。繼承人有數人時,只要一人陳報,其他人視為已陳報;三個月不夠用可向法院聲請延展。

深度解讀

親人走了,你還在辦後事、安撫家人,法律上有一個計時器已經悄悄啟動了。從你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的那天起,你有三個月可以把遺產清冊(列出過世的人留下什麼財產、欠什麼債)整理好交給法院。2009年修法後,台灣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自動只以遺產為限負責(民法第1148條第2項),聽起來很安全。但安全是有前提的:你得走完這套清算程序。如果你什麼都不做,債權人一個接一個上門,你沒有透過法院公示催告讓所有債主同時出來登記,最後某個債主分不到錢,他可以主張你沒盡清算義務,讓你對他的部分「以自己的財產」負責(民法第1162條之1)。換句話說,限定責任的保護罩是預設開啟的,但你不主動走程序,就等於在保護罩上開洞。三個月不夠用?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家裡有好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56 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