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56 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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