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56 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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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56 條規定,繼承人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以啟動限定繼承的清算保護程序。
Q · 繼承後一定要去法院報遺產清冊嗎?不報會怎樣?
建議報。不報仍限定責任,但恐失保護要自掏腰包
依民法第 1156 條,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雖然 2009 年修法後限定責任是法定自動的(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但若未陳報、未走公示催告與依序清償程序,導致某債權人少分到錢,該債權人可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1 主張你以自有財產賠償差額。繼承人有數人時,只要一人陳報,其他人視為已陳報;三個月不夠用可向法院聲請延展。
深度解讀
親人走了,你還在辦後事、安撫家人,法律上有一個計時器已經悄悄啟動了。從你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的那天起,你有三個月可以把遺產清冊(列出過世的人留下什麼財產、欠什麼債)整理好交給法院。2009年修法後,台灣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自動只以遺產為限負責(民法第1148條第2項),聽起來很安全。但安全是有前提的:你得走完這套清算程序。如果你什麼都不做,債權人一個接一個上門,你沒有透過法院公示催告讓所有債主同時出來登記,最後某個債主分不到錢,他可以主張你沒盡清算義務,讓你對他的部分「以自己的財產」負責(民法第1162條之1)。換句話說,限定責任的保護罩是預設開啟的,但你不主動走程序,就等於在保護罩上開洞。三個月不夠用?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家裡有好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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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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