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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4975 號
要旨
因應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之增訂及修正,改採全面限定責任,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之案號字別,爰新增案由「陳報遺產清冊」,廢止「限定繼承」之案由
主旨
為因應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之施行,請於函到之日起,於案號字別「繼」或「司繼」下新增「陳報遺產清冊」之案由,並廢止「限定繼承」案由,請 查照。
說明
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已改採全面限定責任,並修正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相關規定(第 1156 條、第 1156 條之 1 參照),爰配合增修案由如主旨。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管理處(並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