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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49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因應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之增訂及修正,改採全面限定責任,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之案號字別,爰新增案由「陳報遺產清冊」,廢止「限定繼承」之案由

主旨

為因應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之施行,請於函到之日起,於案號字別「繼」或「司繼」下新增「陳報遺產清冊」之案由,並廢止「限定繼承」案由,請 查照。

說明

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已改採全面限定責任,並修正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相關規定(第 1156 條、第 1156 條之 1 參照),爰配合增修案由如主旨。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管理處(並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49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因應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之增訂及修正,改採全面限定責任,司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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