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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21983 號
要旨
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第 30 條、第 141 條、第 144 條等規定,以書狀向法院陳報,並由法官本其法律確信,綜合全部證據及所得心證判斷之。為方便旅外僑胞證明其拋棄或限定繼承之真意而設,其辦理方式,宜由外交部本諸權責衡酌
主旨
有關 貴部研擬之旅外僑胞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國內遺產陳報書格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10 月 9 日部授領三字第 0977000428 號函。
二、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第 30 條、第 141條、第 144 條等規定,以書狀向法院陳報,並由法官本其法律確信,綜合全部證據及所得心證判斷之。為便利辦理上開事件,本院網站(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部分)備有相關參考書狀供民眾下載使用。
三、旨揭陳報書,似係為方便旅外僑胞證明其拋棄或限定繼承之真意而設,其辦理方式,宜由 貴部本諸權責衡酌。惟為避免民眾將該陳報書與應向法院陳報之書狀混淆,建議配合民法第 1156 條「限定之繼承」、第 1176 條「拋棄繼承權」之用語修正如下:
(一)表格名稱改為「拋棄繼承權聲明書」、「限定繼承聲明書」。
(二)表格內立書人聲明欄中之「遺產」2 字均刪除。
正本
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