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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46 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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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2. 2.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46 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時,真正繼承人得請求整體回復繼承地位;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起 2 年、自繼承開始起 10 年不行使即消滅。

Q · 遺產被其他家人搶先過戶了,還能要回來嗎?

能,但受 2 年與 10 年雙重時效

依民法第 1146 條,繼承權被侵害時,真正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即一次性把整個繼承地位連同因繼承取得的財產整體要回,不必逐筆財產舉證。但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 2 年、自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 10 年不行使即消滅,兩者先到者為終點。

深度解讀

你爸過世了,你是合法繼承人,但你那個遠房堂哥搶先一步跑去辦了繼承登記,把房子過戶到他名下。你發現的時候已經是三個月後了。這時候你心裡可能只有一個念頭:完了,東西被搬走了,還拿得回來嗎?拿得回來。這條就是你的追回令。不管對方是假冒繼承人、偽造遺囑,還是同為繼承人卻把你的份額一起吞了,只要你的繼承權確實存在,你就可以請求「回復」。回復的意思不是重新打一場官司確認每一筆財產,而是一次性把繼承地位整體要回來,連帶所有因繼承取得的財產。但這把鑰匙有保存期限:你知道被侵害後只有 2 年,不管你知不知道,從被繼承人死亡那天起算最多 10 年。過期作廢,沒有例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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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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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46 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