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46 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J771(認為§1146不是§767[請求權十五年]之特別規定)-可以賭賭看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繼承回復請求權:知2年;繼承開始10年
lily890326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請求人 真正繼承人
相對人 表見繼承人
除斥期間 10年
dia0222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行使相對人:
1、現實占有、行使遺產上權利者
2、須對繼承地位有所爭執者
(缺一不可,參J771)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真正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繼承回復請求權
🥣釋字771:
1146、767可分別行使
II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
*
與197時效同
ethanlawyer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被害人:覺得自己少拿的人
相對人:(被害人以外)其他的遺產繼承人
4321boss1019
2 years ago
與197時效同
minye9161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被侵害,釋字437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