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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13727 號
要旨
查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係因無繼承權之人否認真正繼承人之繼承權占有繼承財產而發生,本件係遺囑有無違反民法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疑義,如有違反係屬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行使扣減請求權之問題,與繼承回復請求權似無關涉。按土地登記具有公示性,遺產繼承登記情形,利害關係人得隨時至地政機關請求閱覽、抄錄。繼承人之特留分如因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指定應繼分致受侵害,自得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行使扣減請求權,該請求權以向相對人意思表示為已足,至於行使與否,應由扣減權人自行決定,似非地政機關所得干預。從而,地政機關如為簡化土地登記程序,未令申請人提出已通知其他繼承人行使扣減權之證明,逕予受理登記,於法似無違誤。
全文內容
查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係因無繼承權之人否認真正繼承人之繼承權占有繼承財產而發生,本件係遺囑有無違反民法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疑義,如有違反係屬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行使扣減請求權之問題,與繼承回復請求權似無關涉。按土地登記具有公示性,遺產繼承登記情形,利害關係人得隨時至地政機關請求閱覽、抄錄。繼承人之特留分如因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指定應繼分致受侵害,自得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行使扣減請求權,該請求權以向相對人意思表示為已足,至於行使與否,應由扣減權人自行決定,似非地政機關所得干預。從而,地政機關如為簡化土地登記程序,未令申請人提出已通知其他繼承人行使扣減權之證明,逕予受理登記,於法似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