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8114 號
要旨
特留分為保障繼承人權益所設之特別規定,特留分額因繼承人不同而異其對應繼分之比率,如符合民法第 1225 條規定之情形等,繼承人自可依該規定行使扣減權
全文內容
茲依來函說明三所詢法律疑義按序說明如左:
一 特留分乃法律為保障繼承人權益所設之特別規定。特留分額因繼承人不同而異其對應繼分之比率,如符合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之情形等,繼承人自可依該規定行使扣減權。本件情形是否侵害特留分?得否行使扣減權?宜先究明該所謂「捐贈行為」之法律性質,就具體事實認定之。
二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謂「繼承權被侵害」,其態樣不一,概指「自命有繼承權之人,於繼承開始時,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而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之情形」而言。 (請參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事部份第五六六頁至第五六八頁) ,本件由吳○○君友人代為「捐贈」之行為似與前開繼承權被侵害情形不同,自不發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消滅與否之問題。
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中有關繼承之規定為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其未規定者仍應依現行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國立歷史博物館如以美金四萬元濟助吳氏後代,仍無礙合法繼承人行使其因繼承所取得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故前開條例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吳氏後代仍可於該草案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法定期間內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