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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86 條(親權(三)-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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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2. 2.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86條第一項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第二項於父母與子女利益相反時,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保護子女。

Q · 離婚或分遺產時,父母還能替小孩處理財產嗎?

利益衝突時不行,須聲請特別代理人

依民法第1086條第一項,父母原則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代簽合約、管理財產。但第二項設了例外:當父母的行為與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例如離婚要賣孩子名下的房子分財產、遺產分割父母與子女同為繼承人),法院得依父母、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一位與該事件無利害關係的特別代理人,專門替孩子把關。

深度解讀

你的父母從你出生那一刻起,就自動成為你的法定代理人,替你簽合約、管你的財產、代你出庭。這件事大多數人覺得天經地義,從來不會去想「萬一我爸媽跟我的利益衝突呢?」但法律想到了。離婚分財產的時候,孩子名下的不動產怎麼處理?遺產分割的時候,父母跟小孩同時是繼承人,誰來代表小孩的利益?如果讓父母自己代理,他們有動機把孩子那份拿走或壓低。第二項就是為了這種場面而設的安全閥:法院可以指定一個「特別代理人」,不是你爸媽,而是一個跟這件事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專門替孩子把關。這個機制在 2007 年才加進來,在那之前,法律上根本沒有明文處理這種利益衝突,實務一片混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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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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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86 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