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6 條(親權(三)-代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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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oyo0502
4 days ago
公務人員
1、法定代理權,若為受輔助宣告之情形,輔助人僅具有「同意權」,非本條適用之情形。
2、不利代理之效力(例如:父母以小孩名義替自己作保):
(1)無權代理說:法定代理之制度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自不應使其負擔本不應由其負擔之義務,故踰越制度目的之代理行為應為「無權代理」,依第170條,效力未定。
(2)目的性擴張第1088條第2項:若負擔債務已達履行階段,此際已與處分特有財產無異,依實務向來見解,不利處分之效力乃違反強行規定,依第71條,無效。

woyaoshangbang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親權(三)-代理)









wei1217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創造出法律效果-法定代理權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II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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