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6 條(親權(三)-代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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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創造出法律效果-法定代理權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II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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