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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45 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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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45條列五款繼承權喪失事由:殺害、詐欺脅迫立改遺囑、妨害遺囑、偽造隱匿遺囑、重大虐待侮辱經表示不得繼承。

Q · 做了什麼事會被剝奪繼承權?

符合五款事由之一,繼承權當然喪失

依民法第1145條,五種情形會喪失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殺人未遂受刑之宣告;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立、改或撤回遺囑;三、以詐欺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立、改或撤回遺囑;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五、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且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第二至四款經被繼承人宥恕者繼承權不喪失,第一款殺害情事則為絕對喪失。

深度解讀

繼承不是天經地義。你以為血緣就是入場券,但這條法律列了五把剪刀,任何一把剪下去,你的繼承權就永遠消失。最兇殘的是第一款:你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動了殺念,不管有沒有得手,只要被判刑,繼承權直接歸零,連被原諒的機會都沒有。第二到第四款處理的是遺囑周邊的骯髒手段:逼老人家改遺囑、擋住老人家立遺囑、偷偷把遺囑藏起來燒掉。這三款還留了一線生機,如果被繼承人原諒了你,繼承權可以回來。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五款:長期虐待或嚴重侮辱被繼承人,而且被繼承人親口說過「你不准繼承」。注意這裡有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光是虐待不夠,被繼承人還必須「表示過」。沒有說出口,法律上你的繼承權還在。這五款的設計邏輯是:繼承權是法律給的,但如果你對給你權利的那個人做出天理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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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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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45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