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45 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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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45條列五款繼承權喪失事由:殺害、詐欺脅迫立改遺囑、妨害遺囑、偽造隱匿遺囑、重大虐待侮辱經表示不得繼承。
Q · 做了什麼事會被剝奪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條,五種情形會喪失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殺人未遂受刑之宣告;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立、改或撤回遺囑;三、以詐欺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立、改或撤回遺囑;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五、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且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第二至四款經被繼承人宥恕者繼承權不喪失,第一款殺害情事則為絕對喪失。
白話解讀
繼承不是天經地義。你以為血緣就是入場券,但這條法律列了五把剪刀,任何一把剪下去,你的繼承權就永遠消失。最兇殘的是第一款:你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動了殺念,不管有沒有得手,只要被判刑,繼承權直接歸零,連被原諒的機會都沒有。第二到第四款處理的是遺囑周邊的骯髒手段:逼老人家改遺囑、擋住老人家立遺囑、偷偷把遺囑藏起來燒掉。這三款還留了一線生機,如果被繼承人原諒了你,繼承權可以回來。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五款:長期虐待或嚴重侮辱被繼承人,而且被繼承人親口說過「你不准繼承」。注意這裡有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光是虐待不夠,被繼承人還必須「表示過」。沒有說出口,法律上你的繼承權還在。這五款的設計邏輯是:繼承權是法律給的,但如果你對給你權利的那個人做出天理不容的事,法律會親手收回。
法律定性
繼承權喪失,指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為法定的重大不法或違倫行為,依民法第1145條當然或經表示喪失其繼承資格的制度。其中故意殺害、詐欺脅迫干預遺囑、偽造隱匿遺囑屬法律列舉事由,重大虐待侮辱則須被繼承人另為「不得繼承」之表示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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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145條是什麼?▾
規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五款事由,涵蓋殺害、操縱遺囑、偽造遺囑與重大虐待侮辱。
Q2口頭說不讓某人繼承算數嗎?▾
第五款的「表示」不限書面,口頭有效,但須有佐證;無任何證據在法庭上幾乎等於沒說。
Q3繼承權喪失要法院判決嗎?▾
第一至四款是當然喪失,事實成立即自動消滅,不需法院判決;第五款須被繼承人表示作為觸發。
Q4被原諒後繼承權會回來嗎?▾
第二至四款經被繼承人宥恕者繼承權回復;第一款殺害情事屬絕對喪失,原諒也無法回復。
Q5喪失繼承權的人子女能代位繼承嗎?▾
可以。依民法第1140條,喪失繼承權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Q6偽造遺囑的人會有什麼後果?▾
依第四款喪失全部繼承權,連法定應繼分都拿不到,並可能涉刑法偽造文書罪。
Q7不孝就不能繼承嗎?▾
單純不孝不夠,須達「重大虐待或侮辱」程度,且被繼承人須明確表示不得繼承。
Q8如何主張對方喪失繼承權?▾
保全證據後於遺產分割訴訟中主張,涉刑事者同時提告,刑事判決是最強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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