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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45 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juby
a month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失權者亦喪失其特留分
liao7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實務見解認為,被繼承人臥病在床,繼承人無正當理由始終不去探視,亦構成重大虐待。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無繼承權/應繼分/特留分 1140 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血手原則 染血之手絕對不得繼承 絕對失權(永久喪失繼承權)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要式行為)其不得繼承者。 表示失權 II 前項「第2款至第4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多數說: 1145 1 5款(表示失權)舉重以明輕可適用1145 2 1145 1 2、3、4、5款相對失權(例外經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宥恕,使繼承權回復)
4321boss1019
2 years ago
未致、迫使、妨害,變匿、侮辱
chanmeme59420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文義解釋:「過失致死」不剝奪繼承權! 未受刑之宣告亦無1145適用!以符無罪推定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一、故意致死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絕對失權.永久喪失繼承權) 二、三、四、與遺囑有關之不法行為(例外經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宥恕,使繼承權回復.相對失權) 五、重大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表示失權.明確表示) 喪失繼承權(連特留分都不能繼承)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kaede0711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一、故意致死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 二、三、四、與遺囑有關之不法行為(例外經被繼承人宥恕) 五、重大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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