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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1145 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1.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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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45條列五款繼承權喪失事由:殺害、詐欺脅迫立改遺囑、妨害遺囑、偽造隱匿遺囑、重大虐待侮辱經表示不得繼承。

Q · 做了什麼事會被剝奪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條,五種情形會喪失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殺人未遂受刑之宣告;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立、改或撤回遺囑;三、以詐欺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立、改或撤回遺囑;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五、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且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第二至四款經被繼承人宥恕者繼承權不喪失,第一款殺害情事則為絕對喪失。

白話解讀

繼承不是天經地義。你以為血緣就是入場券,但這條法律列了五把剪刀,任何一把剪下去,你的繼承權就永遠消失。最兇殘的是第一款:你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動了殺念,不管有沒有得手,只要被判刑,繼承權直接歸零,連被原諒的機會都沒有。第二到第四款處理的是遺囑周邊的骯髒手段:逼老人家改遺囑、擋住老人家立遺囑、偷偷把遺囑藏起來燒掉。這三款還留了一線生機,如果被繼承人原諒了你,繼承權可以回來。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五款:長期虐待或嚴重侮辱被繼承人,而且被繼承人親口說過「你不准繼承」。注意這裡有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光是虐待不夠,被繼承人還必須「表示過」。沒有說出口,法律上你的繼承權還在。這五款的設計邏輯是:繼承權是法律給的,但如果你對給你權利的那個人做出天理不容的事,法律會親手收回。

法律定性

繼承權喪失,指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為法定的重大不法或違倫行為,依民法第1145條當然或經表示喪失其繼承資格的制度。其中故意殺害、詐欺脅迫干預遺囑、偽造隱匿遺囑屬法律列舉事由,重大虐待侮辱則須被繼承人另為「不得繼承」之表示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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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爸口頭說過不讓我哥繼承,但沒有寫下來,算數嗎?

第五款要求的是被繼承人「表示」,法律沒有限定必須書面,口頭表示原則上有效,但問題在舉證。被繼承人不在了,你說他說過、對方說沒說過,法院須有其他佐證才能採信,例如在場親友作證、相關通訊紀錄或日記。若長輩仍健在且有此意思,應協助以書面、錄影或當著多人面前明確表達。

Q2偷改遺囑的人被發現,爸爸說原諒他,後來爸爸過世了,這個原諒還有效嗎?

有效。第二項的宥恕不要求特定形式,只要被繼承人生前確實表示原諒,效力在其過世後持續,但須有宥恕的證據。要注意宥恕只能救第二至四款,第一款殺害情事即使臨終親口原諒,繼承權依然不回復。

Q3繼承權喪失的人,他的小孩可以代位繼承嗎?

可以。依民法第1140條,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所以某人因虐待而喪失繼承權,其子女反而可代位繼承原本份額,法律懲罰行為人本身而不株連下一代。

Q4民法1145條是什麼?

規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五款事由,從殺害、操縱與偽造遺囑到重大虐待侮辱,是繼承資格的紅牌規則。

Q5繼承權喪失的五款差在哪?

第一款殺害為絕對喪失,第二至四款遺囑相關屬當然喪失但可宥恕,第五款虐待侮辱須被繼承人表示才生效。

Q6什麼叫宥恕?

被繼承人對繼承人第二至四款行為表示原諒,使已喪失的繼承權回復,不限特定形式但須有證據。

Q7繼承權喪失跟拋棄繼承差在哪?

喪失是因不法違倫行為被法律剝奪資格;拋棄是繼承人自願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繼承,兩者主動被動不同。

Q8如何主張對方喪失繼承權?

先保全證據 → 確認適用款別 → 涉刑事併提告 → 必要時聲請保全 → 於遺產分割訴訟主張由法院審查。

Q9如何證明被繼承人曾表示不得繼承?

當著至少兩名可信賴者明確表示、請他們簽書面見證、同時寫入自書遺囑,三重紀錄固若金湯。

Q10主張繼承權喪失要花多少錢?

遺產分割或確認繼承權訴訟裁判費依標的金額計算(約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8-20萬起。

Q11怎麼證明對方偽造或湮滅了遺囑?

遺囑影本、拍照紀錄、與被繼承人討論遺囑的通訊、見證人陳述、筆跡鑑定,建立完整證據鏈。

Q12繼承權喪失 vs 拋棄繼承哪個適用?

想剝奪他人資格用1145喪失(須有不法事由);自己不想繼承用1174拋棄(自願、須向法院聲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891条(相続人の欠格事由)
🇰🇷 韓國민법 제1004조(상속인의 결격사유)
🇨🇳 中國民法典第1125条(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 德國BGB § 2339(Erbunwürdigkei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726-727(indignité successorale)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2-803(slayer rule,殺害被繼承人者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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