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 條(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9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mandyc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十年的除斥期間只會用在詐欺,不會用在脅迫
meg08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十年除斥期間通常只適用在「詐欺」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撤銷為除斥期間:自知悉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為之,最長「十年」。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詐欺、脅迫:撤銷,發見後1年後or意思表示10年內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1年,10年
*
197
eson10129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經過10年後,發現詐欺者,就不能撤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