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重點摘要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被詐欺或脅迫的意思表示,須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且自意思表示後逾十年不得撤銷,二者皆為除斥期間。
Q · 被詐欺或脅迫簽的約,撤銷有沒有期限?
有,發現後一年內,且最長十年。
依民法第93條,撤銷被詐欺或脅迫的意思表示,須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同時設有絕對期限: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無論是否發現,撤銷權都消滅。兩者皆為除斥期間,不像消滅時效可因起訴等事由中斷,時間到即失權。
法律給了你撤銷被騙合約的權利,但同時給你一個倒數計時器。從你「發現被騙」或「脅迫結束」的那一刻起,你有一年。不管這一年你多忙、多猶豫、多想再觀望一下,時間到了,權利就消失。注意一個很容易搞錯的細節:這不是「時效」,是「除斥期間」。兩個的差別是:時效可以中斷重算(例如起訴就會中斷),除斥期間不行,它是鐵的,一秒都不多。而且就算你真的過了十年都還沒發現被騙,這條直接斷你的路:從意思表示那天起十年,撤銷權自動消失。這是法律劃給交易安全的一條絕對紅線。
民法第93條為撤銷被詐欺或脅迫意思表示(第92條)的期間限制規定,設一年相對除斥期間(自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時起算)與十年絕對除斥期間(自意思表示時起算)。其採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目的在於以剛性期限維護交易安全與法律關係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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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可以中斷(起訴、對方承認都會重新起算)、可以停止;除斥期間沒有任何中斷或停止機制,時間到就是到。民法93條的一年與十年都是除斥期間,所以特別剛性。實務上當事人常誤以為寄過存證信函時效就停了,結果一年後才發現搞錯制度,權利已消失——存證信函只能完成撤銷本體,不能延長除斥期間。
從「脅迫終止」那天起算,不是從簽字那天。脅迫持續五年,你實質上有五年加一年。脅迫終止的認定通常是你離開脅迫環境之時(搬出去、對方被羈押、正式離婚)。實務上家暴案件中,驗傷單、報警紀錄、保護令核發日都是認定脅迫終止時點的重要證據。
不能。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是絕對除斥期間,無論是否發現、是否有正當理由,撤銷權都自動消滅。這是法律為交易安全劃的剛性紅線,特別在婚姻或長期投資糾紛中容易踩雷。實務上若已逾十年,應改循其他可能的救濟途徑評估。
從「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那天起算,不是從簽約日,這個時點認定常是訴訟勝敗關鍵。
規範撤銷被詐欺脅迫意思表示的期限,設一年相對除斥期間與十年絕對除斥期間。
形成權的固定存續期間,屆滿權利本體消滅,不能中斷、停止或協議延長。
得以單方意思表示使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的形成權,通知到達對方即生效。
記下發現日 → 寄存證信函載明依民法92條撤銷 → 保全證據 → 一年內提後續返還請求。
通訊紀錄、諮詢紀錄、報警與保護令核發日、心情日記都可作為發現或脅迫終止時點的佐證。
明確記載「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被詐欺(或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信函到達對方即完成撤銷。
撤銷本身免費(一封存證信函郵資),後續返還之訴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 計算。
除斥期間不能中斷停止、屆滿權利消滅;時效可中斷重算、屆滿僅生抗辯權。93條兩期間都是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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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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