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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3 條(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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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被詐欺或脅迫的意思表示,須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且自意思表示後逾十年不得撤銷,二者皆為除斥期間。

Q · 被詐欺或脅迫簽的約,撤銷有沒有期限?

有,發現後一年內,且最長十年。

依民法第93條,撤銷被詐欺或脅迫的意思表示,須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同時設有絕對期限: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無論是否發現,撤銷權都消滅。兩者皆為除斥期間,不像消滅時效可因起訴等事由中斷,時間到即失權。

深度解讀

法律給了你撤銷被騙合約的權利,但同時給你一個倒數計時器。從你「發現被騙」或「脅迫結束」的那一刻起,你有一年。不管這一年你多忙、多猶豫、多想再觀望一下,時間到了,權利就消失。注意一個很容易搞錯的細節:這不是「時效」,是「除斥期間」。兩個的差別是:時效可以中斷重算(例如起訴就會中斷),除斥期間不行,它是鐵的,一秒都不多。而且就算你真的過了十年都還沒發現被騙,這條直接斷你的路:從意思表示那天起十年,撤銷權自動消失。這是法律劃給交易安全的一條絕對紅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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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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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3 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