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 條(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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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被詐欺或脅迫的意思表示,須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且自意思表示後逾十年不得撤銷,二者皆為除斥期間。
Q · 被詐欺或脅迫簽的約,撤銷有沒有期限?
有,發現後一年內,且最長十年。
依民法第93條,撤銷被詐欺或脅迫的意思表示,須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同時設有絕對期限: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無論是否發現,撤銷權都消滅。兩者皆為除斥期間,不像消滅時效可因起訴等事由中斷,時間到即失權。
深度解讀
法律給了你撤銷被騙合約的權利,但同時給你一個倒數計時器。從你「發現被騙」或「脅迫結束」的那一刻起,你有一年。不管這一年你多忙、多猶豫、多想再觀望一下,時間到了,權利就消失。注意一個很容易搞錯的細節:這不是「時效」,是「除斥期間」。兩個的差別是:時效可以中斷重算(例如起訴就會中斷),除斥期間不行,它是鐵的,一秒都不多。而且就算你真的過了十年都還沒發現被騙,這條直接斷你的路:從意思表示那天起十年,撤銷權自動消失。這是法律劃給交易安全的一條絕對紅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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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