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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63 條(有限責任利益之喪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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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為不正行為之繼承人不得主張有限責任 但為避免繼承人以拋棄繼承規避負無限責任的清償 因此解釋上應包括違反本條者不得拋棄繼承(林秀雄 身分法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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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所定之利益: 💇立法理由: 遏止繼承人此等惡性行為,並兼顧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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