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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63 條(有限責任利益之喪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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