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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62-2 條(有限責任之例外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2.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3.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4.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5.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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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繼承人「違反第10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2.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Exc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3. 繼承人違反第1062條之1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4.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5.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minye9161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不當受領=\=不當得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