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62-2 條(有限責任之例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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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 2.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 3.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 4.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 5.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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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違反清償順序時,對未受償債權須負責且不以遺產為限,無行為能力人除外。
Q · 限定繼承後亂還債,會不會要自己賠錢?
會。違反清償順序,責任不再限於遺產
依民法第1162條之2,繼承人若違反第1162條之1的清償比例與順序(例如沒按比例還債、先交付遺贈),被害的債權人可直接對繼承人行使權利,且此時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要用自己的財產補足。例外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責任仍限於遺產。最特別的是繼承人不得向不當多拿的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請求返還,只有受害債權人才能追。
深度解讀
民國98年修法後,台灣的繼承改成「限定繼承」:你爸欠的債,你最多只用遺產去還,不會倒賠自己的錢。聽起來很安全對吧?這條就是那個安全網的破洞。如果你繼承了遺產,沒有照規矩來(沒按比例還債、沒優先還有擔保的債權人、偷偷先把遺產給了某個受遺贈人),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你要。而且這時候你的責任不再限於遺產範圍,是用你自己的財產去補。換句話說,限定繼承給了你一層盔甲,但你不守規矩,盔甲會被扒掉。第二項留了一條活路給未成年人和受監護的人:他們就算搞砸了程序,盔甲不會被扒。但你是成年人,你沒有這個特權。最狠的是第五項:你把遺產分錯了,讓某個債權人多拿了,你不能去跟那個多拿的人要回來。只有被你害到的債權人才能去追。你兩頭落空,一邊要自掏腰包賠被害的債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繼承人名詞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
- 債權人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遺贈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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