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62-1 條(繼承人之清償債權責任)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62 條之 1 規定,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須按各債權數額比例、以遺產分別清償,且不得害及優先權人。
Q · 繼承的債務不夠還,可以先還催最兇的那個嗎?
不行。沒走法院清算就必須按比例還
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1,繼承人若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就必須對被繼承人的全部債權按各自數額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不能挑著還。例如三筆債務 100 萬、50 萬、200 萬,遺產只有 175 萬,就得依 100:50:200 的比例分配。違反比例清償的後果寫在第 1162 條之 2:對被短少的債權人要用自己的財產補差額,限定繼承的有限責任保護傘因此破掉。
深度解讀
你的父親過世了,留下一間房子和三筆債務。你沒有去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為你覺得「反正現在是限定繼承,債務不會超過遺產就好」。這個想法本身沒錯,但你漏掉了一個致命的細節:你不能挑著還。這條法律說的是,如果你沒走法院清算程序,你自己還債的時候必須按比例來。三個債權人各欠100萬、50萬、200萬,遺產只有175萬,你就必須按照 100:50:200 的比例去分這175萬。你不能因為其中一個債權人天天打電話催你就先把他的全部還清,剩下的人分殘羹。更狠的是第四項:爸爸欠的錢如果還沒到期,在他過世的那一刻,法律直接視為到期。你連「等到期再說」的拖延空間都沒有。還有一條隱藏的順序規則:債務沒還完之前,遺囑上寫的遺贈一毛都不能先給。先還債,後遺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繼承人名詞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條文
- 遺產清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非名詞
- 遺贈名詞
- 繼承名詞
- 民法 第 1156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56-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