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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62-1 條(繼承人之清償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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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2. 2.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3. 3.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4. 4.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62 條之 1 規定,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須按各債權數額比例、以遺產分別清償,且不得害及優先權人。

Q · 繼承的債務不夠還,可以先還催最兇的那個嗎?

不行。沒走法院清算就必須按比例還

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1,繼承人若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就必須對被繼承人的全部債權按各自數額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不能挑著還。例如三筆債務 100 萬、50 萬、200 萬,遺產只有 175 萬,就得依 100:50:200 的比例分配。違反比例清償的後果寫在第 1162 條之 2:對被短少的債權人要用自己的財產補差額,限定繼承的有限責任保護傘因此破掉。

深度解讀

你的父親過世了,留下一間房子和三筆債務。你沒有去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為你覺得「反正現在是限定繼承,債務不會超過遺產就好」。這個想法本身沒錯,但你漏掉了一個致命的細節:你不能挑著還。這條法律說的是,如果你沒走法院清算程序,你自己還債的時候必須按比例來。三個債權人各欠100萬、50萬、200萬,遺產只有175萬,你就必須按照 100:50:200 的比例去分這175萬。你不能因為其中一個債權人天天打電話催你就先把他的全部還清,剩下的人分殘羹。更狠的是第四項:爸爸欠的錢如果還沒到期,在他過世的那一刻,法律直接視為到期。你連「等到期再說」的拖延空間都沒有。還有一條隱藏的順序規則:債務沒還完之前,遺囑上寫的遺贈一毛都不能先給。先還債,後遺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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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62-1 條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6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6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