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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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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38條定法定繼承四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前順位存在則後順位無繼承權。

Q · 誰可以繼承遺產?順序怎麼排?

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是獨立於順位之外的當然繼承人,必定有份;其餘繼承人分四個順位: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關鍵規則是「前順位存在,後順位無繼承權」——只要有一名子女在世,父母即完全不繼承,是全有或全無,非分多分少。

白話解讀

你爸媽過世那天,你可能根本沒心情想錢的事。但法律不等你準備好。從死亡那一刻起,遺產的分配順序就已經被這條鎖死了。配偶永遠有份,這點多數人知道。但剩下的四個順位才是炸彈:你的小孩排第一,你爸媽排第二,你兄弟姊妹排第三,祖父母排第四。關鍵規則是「前順位存在,後順位連門都進不了」。只要死者有一個小孩活著,死者的父母就完全沒有繼承權。不是分少一點,是零。這個「全有或全無」的邏輯,每年在台灣製造數以千計的家庭衝突。你阿嬤含辛茹苦養大的兒子過世了,遺產全部歸孫子,阿嬤一毛都沒有。法律就是這樣設計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38條為法定繼承人範圍與順序之規範,確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餘血親繼承人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四個順位排列,採前順位排除後順位之全有全無原則,構成台灣繼承制度的基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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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138 條的繼承順序是什麼?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同順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完整條文與應繼分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138。

Q2配偶和子女怎麼分遺產?

依民法 1144 條,配偶與第 1 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平均。例如配偶加 2 子女,共 3 人,遺產各 1/3。配偶與第 2、3 順序共同繼承時,配偶得 1/2;與第 4 順序共同繼承時,配偶得 2/3。試算範例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138。

Q3養子女可以繼承嗎?

可以。養子女依民法 1077 條,與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相同,屬第 1 順序繼承人。但收養關係終止(出養)者,不能繼承原收養家庭。養子女也可繼承本生父母嗎?原則不可,除非未出養或收養關係終止。繼承權限分析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138。

Q4祖父母繼承孫子女的遺產嗎?

原則上不會。祖父母是第 4 順序,需前 3 順序(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均無繼承人時,才輪到祖父母。但若孫子女是先於父母死亡,且祖父母健在,則依民法 1140「代位繼承」另有規範(孫代父繼承祖父財產,而非反向)。代位繼承邏輯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138。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與配偶共同繼承者配偶應繼分依據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人數均分)民法第1144條第1款
第二順位 父母二分之一民法第1144條第2款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二分之一民法第1144條第2款
第四順位 祖父母三分之二民法第1144條第3款
無任何順位繼承人全部民法第1144條第4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887条・889条・890条(相続人及びその順位)
🇰🇷 韓國민법 제1000조(상속의 순위)및 제1003조(배우자의 상속순위)
🇨🇳 中國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 德國BGB §§ 1924–1930(gesetzliche Erbfolge)+ § 1931(Ehegattenerbrech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734 à 740(ordre des héritiers)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2-103(intestate succession,依各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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