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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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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38條定法定繼承四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前順位存在則後順位無繼承權。

Q · 誰可以繼承遺產?順序怎麼排?

配偶必有份,其餘依子女、父母、手足、祖父母排序

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是獨立於順位之外的當然繼承人,必定有份;其餘繼承人分四個順位: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關鍵規則是「前順位存在,後順位無繼承權」——只要有一名子女在世,父母即完全不繼承,是全有或全無,非分多分少。

深度解讀

你爸媽過世那天,你可能根本沒心情想錢的事。但法律不等你準備好。從死亡那一刻起,遺產的分配順序就已經被這條鎖死了。配偶永遠有份,這點多數人知道。但剩下的四個順位才是炸彈:你的小孩排第一,你爸媽排第二,你兄弟姊妹排第三,祖父母排第四。關鍵規則是「前順位存在,後順位連門都進不了」。只要死者有一個小孩活著,死者的父母就完全沒有繼承權。不是分少一點,是零。這個「全有或全無」的邏輯,每年在台灣製造數以千計的家庭衝突。你阿嬤含辛茹苦養大的兒子過世了,遺產全部歸孫子,阿嬤一毛都沒有。法律就是這樣設計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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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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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