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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特留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配偶:當然繼承人 順序繼承人:(應繼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養子女)-平均 二、父母。(養父母)-先得1/2 三、兄弟姊妹。(全血緣或半血緣)-先得1/2 四、祖父母。(內外都算)-先得2/3 順序繼承人互相排斥
doriswang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姻親無繼承權
haru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33 點 有配偶者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共同收養規定,由一方單獨收養子女,該養子女與收養者之配偶間,相互無遺產繼承權。
haru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注意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20 點 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兄弟姐妹,相互間有繼承權。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間,亦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稱兄弟姊妹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第 21 點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所謂配偶,須繼承開始時合法結婚之夫或妻。夫或妻於對方死亡後再婚,仍不喪失繼承權。 第 22 點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依修正前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在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撤銷前,其婚姻關係並非當然無效,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有與前婚姻關係配偶一同繼承遺產之權,配偶之應繼分由各配偶均分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遺產(legacy)繼承人」,Exc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林秀雄師:繼承之目的旨在「財產法」上標的之承繼,如何處理「遺產此」的問題 繼承制度:避免無主財產之產生、貫徹遺囑自由、保護交易安全 繼承權根據:則係對遺產貢獻之評價、保障繼承人生活、推測被繼承人意思 * 1138-1125繼承體例:「繼承人順序、法定應繼分比例(第1章遺產繼承人)」、「遺產分配」(第2章遺產之繼承)、「遺囑作成、特留分比例(第3章遺囑)」 1138~1146:若所有權人死亡前「未遺囑安排遺產」,遺產喪失權利主體的支配,無從使用、收益及處分,若無繼承人可能成為無主財產而歸屬國庫。基於照顧有血緣之人生活、 私有財產制度,「📌繼承人順序、法定應繼分比例」乃立法者作第一個規範 1147-1185:立法者針對「📌遺產分配」作第二個規範 1186-1225:若被繼承人有「遺囑安排遺產」,完全尊重被繼承人將遺產指定分配給特定人之遺囑自由,恐使死後無自我扶養能力之繼承人無法生活。因此,同樣基於照顧有血緣之人生活,兼顧被繼承人遺囑自由保障下,「📌遺囑作成、特留分比例」乃立法者作第三個規範 參考自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GKh3zw-P5NVohJA1F0eTBGsS_KrcVjf/view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2個小孩(2/3) ✅配偶(1/3) (平均分) 2️⃣與第1138條所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第二順位、父母(沒生小孩) ✅父母(1/2) ✅配偶(1/2)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三順位的小孩不能代位繼承) (沒生小孩、父母往生、兄弟姊妹有4人) ✅4人均分1/2 ✅配偶1/2 3️⃣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分內、外祖父母)(沒生小孩、父母往生、兄弟姐妹往生-兄弟姊妹之子女不可代位繼承) ✅祖父母(1/3) ✅配偶 (2/3) 4️⃣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沒生小孩、父母往生、兄弟姐妹往生、祖父母往生-全沒有) ✅配偶1人獨得(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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