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重點摘要民法第1138條定法定繼承四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前順位存在則後順位無繼承權。
Q · 誰可以繼承遺產?順序怎麼排?
配偶必有份,其餘依子女、父母、手足、祖父母排序
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是獨立於順位之外的當然繼承人,必定有份;其餘繼承人分四個順位: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關鍵規則是「前順位存在,後順位無繼承權」——只要有一名子女在世,父母即完全不繼承,是全有或全無,非分多分少。
你爸媽過世那天,你可能根本沒心情想錢的事。但法律不等你準備好。從死亡那一刻起,遺產的分配順序就已經被這條鎖死了。配偶永遠有份,這點多數人知道。但剩下的四個順位才是炸彈:你的小孩排第一,你爸媽排第二,你兄弟姊妹排第三,祖父母排第四。關鍵規則是「前順位存在,後順位連門都進不了」。只要死者有一個小孩活著,死者的父母就完全沒有繼承權。不是分少一點,是零。這個「全有或全無」的邏輯,每年在台灣製造數以千計的家庭衝突。你阿嬤含辛茹苦養大的兒子過世了,遺產全部歸孫子,阿嬤一毛都沒有。法律就是這樣設計的。
民法第1138條為法定繼承人範圍與順序之規範,確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餘血親繼承人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四個順位排列,採前順位排除後順位之全有全無原則,構成台灣繼承制度的基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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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死亡時仍具有配偶身份的人才是當然繼承人。離婚的前配偶完全沒有繼承權。但分居十年卻沒辦離婚,法律上仍是配偶照樣繼承;反之同居二十年但沒結婚登記,一毛都沒有。若婚姻狀態正在訴訟中,被繼承人在判決確定前過世,你仍是配偶仍繼承。
完全一樣。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在法律上等同婚生子女,排第一順位,且收養期間與本生父母關係中斷,不能同時繼承養父母與本生父母。近年常見爭議是繼父母未正式收養,繼子女即無繼承權——叫爸爸跟法律上是繼承人是兩回事。
有。只要與被繼承人有共同的父親或母親,不論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都是第三順位繼承人,法律看血緣不看感情。若突然有人主張手足繼承權,可要求對方提出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不能僅憑口說。
先看有無配偶,配偶可拿全部。連配偶都沒有時,遺產清償債務後歸屬國庫,但歸國庫前法院會公示催告給可能的繼承人或債權人最後機會。實務上很少真歸國庫,常有遠親出面;想確保給特定人或機構,唯一可靠方式是立遺囑。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必有份,其餘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四順位,前順位排除後順位。
第一順位子女孫輩、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手足、第四順位祖父母,採全有全無、非按比例遞減。
指配偶,獨立於四順位之外,只要死亡時婚姻關係存在就必定繼承,與哪個順位共同繼承僅影響比例。
子女、孫子女、養子女、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以及代位繼承的孫輩,皆列第一順位。
先查配偶身份,再依序確認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位有人即停止往下。
同順位者原則均分,配偶比例依民法1144條按共同繼承的順位不同(均分/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遺產稅須死亡後6個月內申報,拋棄繼承須知悉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逾期有罰鍰與利息。
以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證明親屬關係,非婚生子女需認領證明或法院判決。
| 與配偶共同繼承者 | 配偶應繼分 | 依據 |
|---|---|---|
|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 與其他繼承人平均(人數均分) | 民法第1144條第1款 |
| 第二順位 父母 | 二分之一 | 民法第1144條第2款 |
|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 二分之一 | 民法第1144條第2款 |
| 第四順位 祖父母 | 三分之二 | 民法第1144條第3款 |
| 無任何順位繼承人 | 全部 | 民法第1144條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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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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