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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1154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繼承開始前,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依民法第 1138 條等規定,此時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係依其固有繼承順序以其固有應繼分繼承被繼承人,而非代位繼承

主旨

有關臺中市政府函為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7 月 1 日台內地字第 1050047741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不限於被繼承人之子女,凡是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屬之。是以,繼承開始前,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依民法第 1138 條、第 1139 條及第 1141 條規定,此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係依其固有繼承順序以其固有應繼分繼承被繼承人,而非代位繼承。行政院 105 年 3 月 31 日第 3493 次院會通過正會銜司法院中之「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第 1140 條酌作文字修正:「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一、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二、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明定代位繼承僅於「部分」繼承人死亡時,始有適用,以期明確,惟於法律修正程序完成前,其尚未發生法律效力。若有具體個案涉訟,仍應依法院裁判認定為準,併予指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盧○○地政士事務所(兼復貴事務所 105 年 6 月 20 日 1050620 成字第 001 號函)、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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