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重點摘要民法第1212條規定,遺囑保管人或發現遺囑的繼承人,知道繼承開始後應立即交付遺囑給執行人,並通知已知的繼承人、債權人與受遺贈人。
Q · 保管別人的遺囑,對方過世後我要做什麼?
要。知道死亡後須立即交付並通知
依民法第1212條,遺囑保管人知道立遺囑人過世後,應立即把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的繼承人;若沒有指定執行人,通知範圍擴大到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沒有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時,發現者也負相同義務。違反不會讓遺囑失效,但可能須對因此受損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個人過世了,留下一份遺囑。遺囑可能藏在保險箱、律師事務所、或某個信任的朋友手裡。問題是:如果保管遺囑的人不說,其他繼承人根本不知道遺囑存在。這條就是防這種事的。它規定:你手上有別人的遺囑,知道他死了,你必須立刻把遺囑交給遺囑執行人,並且通知所有你知道的繼承人。如果沒有指定執行人,你的通知範圍更大,連債權人、受遺贈人都要通知。這條在 2014 年大改過,以前是要提交給「親屬會議」(一個幾乎沒人開得成的制度),現在改成直接交付和通知,務實多了。但最刺的是:這條沒有罰則。你不通知,遺囑效力不受影響,但你可能要對因此受損的繼承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換句話說,法律給你義務但沒給你期限,不過你拖越久,後果越難收拾。
遺囑提示是指遺囑保管人或發現遺囑的繼承人,於得知繼承開始(立遺囑人死亡)後,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通知利害關係人的法定義務,是遺囑由靜態文件轉為執行程序的啟動點。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公證遺囑和密封遺囑可以向法院查詢遺囑登記紀錄。但自書遺囑和代筆遺囑如果沒有登記,只能靠翻找遺物或詢問生前信任的人。若懷疑某親友手上有遺囑卻不拿出來,可寄存證信函引用民法第1212條,明確要求交付,這封信本身就是日後主張損害賠償的關鍵證據。
不需要。義務是「交付」遺囑給執行人,或「通知」繼承人遺囑的存在。遺囑內容若有封緘,依第1213條到法院開視;沒封緘的,交付後由執行人或繼承人處理。通知時只需說明「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現依法通知」即可,不要自己解讀或轉述內容,避免日後被指控曲解遺囑意思。
遺囑效力不受影響(不會因此無效),但保管人可能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因延遲導致受遺贈人錯過時效、或遺產已被不當分配,損失由保管人承擔。情節嚴重者,故意隱匿遺囑還可能涉及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或毀損文書的問題。實務上很少有人因此被追究刑責,但民事賠償的風險是真實存在的。
遺囑效力不受影響,但保管人可能須對延遲造成的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可寄存證信函要求交付,必要時聲請法院命其提出。
保管或發現遺囑的人知道立遺囑人過世後,交付遺囑給執行人並通知利害關係人的法定義務,是遺囑執行程序的啟動開關。
有執行人時通知已知繼承人;無執行人時擴大到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依遺囑指定或法院選任,負責執行遺囑內容、編製遺產清冊、管理遺產之人。
確認對方死亡→看有無指定執行人→有則交付執行人,無則通知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以存證信函留證→封緘遺囑勿自拆。
用存證信函或可留紀錄方式,載明被繼承人已過世、留有遺囑、依民法1212條通知,不需轉述內容。
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可向法院查詢遺囑登記紀錄;對疑似保管人寄存證信函要求依1212條交付。
依實際損害計算,例如受遺贈人因錯過時效喪失的權益、遺產被不當分配的損失,由保管人承擔。
提示(1212)是交付與通知的義務;開視(1213)是封緘遺囑必須到法院當場拆封的程序,兩者接續。
| 情境 | 保管人義務 | 通知對象 | 後續開視 |
|---|---|---|---|
| 有遺囑執行人 | 立即交付遺囑給執行人 | 已知之繼承人 | 封緘遺囑由執行人主導至法院開視 |
| 無遺囑執行人 | 以適當方法通知 | 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 封緘遺囑須至法院公證處當場開視 |
| 無保管人,繼承人發現 | 發現者負相同交付通知義務 | 依有無執行人比照辦理 | 不得私自拆封封緘遺囑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見遺囑者亦同。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依規定遺囑保管人有無提示,並不影響遺囑之真偽及其效力,且現今社會親屬會議召開不易且功能式微,故提示制度並未被廣泛運用。為使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遺囑之存在,爰將現行提示制度,修正為由遺囑保管人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繼承人之方式。如無遺囑執行人者,則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至於遺囑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見遺囑者,亦為相同之處理。 二、又由於遺囑保管人僅係保管被繼承人之遺囑之人,未必了解立遺囑人其繼承人之狀態,包括究竟有無繼承人之情況,故條文所稱「已知之繼承人」宜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繼承人有無不明」之解釋,應從廣義解釋,亦即依戶籍資料之記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參照)或其他客觀情事而為認定。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見遺囑者亦同。
一、依規定遺囑保管人有無提示,並不影響遺囑之真偽及其效力,且現今社會親屬會議召開不易且功能式微,故提示制度並未被廣泛運用。為使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遺囑之存在,爰將現行提示制度,修正為由遺囑保管人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繼承人之方式。如無遺囑執行人者,則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至於遺囑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見遺囑者,亦為相同之處理。 二、又由於遺囑保管人僅係保管被繼承人之遺囑之人,未必了解立遺囑人其繼承人之狀態,包括究竟有無繼承人之情況,故條文所稱「已知之繼承人」宜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繼承人有無不明」之解釋,應從廣義解釋,亦即依戶籍資料之記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參照)或其他客觀情事而為認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