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11-1 條(遺囑執行人之報酬)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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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211條之1規定,遺囑執行人就職務執行得請求相當報酬,數額由繼承人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
Q · 當遺囑執行人可以拿錢嗎?沒寫報酬怎麼辦?
依民法第1211條之1,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報酬。報酬數額三層決定:遺囑人可在遺囑中先指定金額;未指定則由繼承人與執行人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立法理由明定此報酬屬遺產管理費用(民法第1150條),從遺產總額先行扣除再分配。
白話解讀
有一種吃力不討好,叫做「幫死人辦事」。遺囑執行人要處理遺產清點、債務清償、遺贈交付,有時候還得在繼承人之間兩面不是人。這些事做完可能要花幾個月甚至幾年。在這條出現之前(2014年增訂),法律上竟然沒寫遺囑執行人能不能拿報酬。遺產管理人有(民法第1183條),遺囑執行人反而沒有,荒不荒謬?現在這條補上了這個洞:你當遺囑執行人,可以請求「相當的報酬」。遺囑人可以在遺囑裡先寫好金額,沒寫的話你跟繼承人談,談不攏就讓法院定。更關鍵的一點:立法理由明確說這筆報酬屬於「遺產管理費用」(民法第1150條),意思是它從遺產裡先扣,不是從某個繼承人的份額裡出。這個順序,直接影響每個繼承人實際拿到多少。
法律定性
民法第1211條之1為遺囑執行人報酬請求權之明文依據,民國103年增訂。確立三層決定機制:遺囑人指定、繼承人與執行人協議、法院酌定,並將報酬定性為遺產管理費用,由遺產總額優先支出後再行分配於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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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囑執行人可以請求報酬嗎?▾
可以,依民法第1211條之1,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職務執行得請求相當報酬。
Q2遺囑執行人報酬大概多少?▾
法律未定比例,視遺產規模與複雜度,單純現金遺產約1%-3%,涉不動產或跨國資產更高,法院酌定時參酌專業收費標準。
Q3報酬沒寫在遺囑裡怎麼辦?▾
由繼承人與執行人協議,協議不成聲請法院酌定,法院依遺產規模、執行難度、花費時間客觀裁量。
Q4遺囑執行人報酬從誰的份額扣?▾
不是從特定繼承人扣。報酬屬遺產管理費用(民法第1150條),從遺產總額先扣,各繼承人等比例分攤。
Q5墊付的費用可以另外報嗎?▾
可以。墊付的必要費用與報酬是兩回事,墊付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優先償還,報酬依本條請求。
Q6繼承人覺得報酬太高能推翻嗎?▾
遺囑人指定的金額繼承人難推翻,除非顯然違反公序良俗;協議或法院酌定階段則可爭執。
Q7請求報酬有時效嗎?▾
無特定時效,適用一般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15年),但建議執行完畢後儘速請求。
Q8遺囑執行人報酬影響遺產稅嗎?▾
會。報酬列為遺產管理費用可自遺產總額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影響繼承人應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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