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1211條之1規定,遺囑執行人就職務執行得請求相當報酬,數額由繼承人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
Q · 當遺囑執行人可以拿錢嗎?沒寫報酬怎麼辦?
可以,得請求相當報酬
依民法第1211條之1,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報酬。報酬數額三層決定:遺囑人可在遺囑中先指定金額;未指定則由繼承人與執行人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立法理由明定此報酬屬遺產管理費用(民法第1150條),從遺產總額先行扣除再分配。
有一種吃力不討好,叫做「幫死人辦事」。遺囑執行人要處理遺產清點、債務清償、遺贈交付,有時候還得在繼承人之間兩面不是人。這些事做完可能要花幾個月甚至幾年。在這條出現之前(2014年增訂),法律上竟然沒寫遺囑執行人能不能拿報酬。遺產管理人有(民法第1183條),遺囑執行人反而沒有,荒不荒謬?現在這條補上了這個洞:你當遺囑執行人,可以請求「相當的報酬」。遺囑人可以在遺囑裡先寫好金額,沒寫的話你跟繼承人談,談不攏就讓法院定。更關鍵的一點:立法理由明確說這筆報酬屬於「遺產管理費用」(民法第1150條),意思是它從遺產裡先扣,不是從某個繼承人的份額裡出。這個順序,直接影響每個繼承人實際拿到多少。
民法第1211條之1為遺囑執行人報酬請求權之明文依據,民國103年增訂。確立三層決定機制:遺囑人指定、繼承人與執行人協議、法院酌定,並將報酬定性為遺產管理費用,由遺產總額優先支出後再行分配於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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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定比例,實務上視遺產規模和複雜度而定。單純現金遺產可能在1%-3%之間,涉及不動產處分、債務清理、跨國資產的案件比例更高或改採時間計費。法院酌定時會考量遺產總額、執行難度、花費時間和專業程度;若執行人為律師或會計師,通常參考該專業一般收費標準。
可以。墊付的必要費用和報酬是兩回事。墊付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屬於遺產管理費用,從遺產中優先償還;報酬則依民法第1211條之1請求。兩者都從遺產先扣,但法律依據不同。建議把每筆墊付費用都留收據並記錄用途,結算時一次列清。
原則上遺囑人有權在遺囑中指定報酬金額,本條明文「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繼承人要推翻很困難,除非能證明金額顯然不合理到違反公序良俗(例如遺產500萬卻指定報酬400萬)。遺囑人指定的報酬具最高效力,這也是在寫遺囑階段就把報酬寫清楚最重要的原因。
民國103年增訂的遺囑執行人報酬請求權依據,補上原本遺囑執行人無報酬明文的漏洞。
與執行職務勞務價值相稱的對價,無固定比例,依遺產規模、執行難度、花費時間綜合認定。
報酬是執行人勞務對價(本條),墊付費用是必要支出(民法1150條),兩者都從遺產先扣但依據不同。
遺產管理人報酬依民法1183條,遺囑執行人報酬依本條1211-1;本條增訂前後者欠缺明文,故參照前者補上。
先看遺囑有無載明→整理工作與墊付明細→與繼承人書面協議→協議不成聲請法院酌定。
無法定比例,參酌遺產總額、執行難度、花費時間、專業程度;單純現金約1%-3%,複雜案件更高或時間計費。
遺產規模證明、執行工作紀錄、墊付收據、同類案件報酬比例或律師公會收費參考標準。
協議階段幾乎零成本;聲請法院酌定為非訟事件,費用較低,但建議委任專業協助舉證工作量。
遺囑指定效力最高、繼承人難翻盤,對執行人最有保障;法院酌定是協議破裂時的客觀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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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惟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卻未有相關規定,宜使其得請求報酬;惟報酬之數額應先由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如不能協議時,則由法院酌定,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又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因具有共益性質,應認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
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惟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卻未有相關規定,宜使其得請求報酬;惟報酬之數額應先由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如不能協議時,則由法院酌定,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又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因具有共益性質,應認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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