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1211條規定,遺囑未指定執行人時先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選定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Q · 遺囑沒寫誰來執行,可以請法院指定嗎?
可以。親屬會議選不出來時,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指定
依民法第1211條,遺囑沒指定執行人、也沒委託他人指定時,先由親屬會議選定;親屬會議無法選定時,任何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都可向法院聲請指定。實務上親屬會議制度幾近癱瘓,律師多直接以「親屬會議不能選定」為由,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指定,毋須先真的開一次失敗的親屬會議。
爸爸走了,留了一份遺囑,交代房子給大哥、存款給小妹。但遺囑上沒寫「誰來執行這些分配」。這時候所有繼承人面面相覷:誰去辦過戶?誰去跑銀行?誰去處理那堆稅?如果大家和氣,自己協調就好。但如果有人不配合、有人藏遺產、有人拖延,你需要一個有法律身份的人去「代替遺囑人的意志」把事情做完。1211 條給了你兩條路:第一條路是召開親屬會議來選一個人;如果親屬會議開不成(找不到人、親戚反目、根本沒有足夠的親屬),第二條路是任何利害關係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指定。實務上,第一條路幾乎沒人走,因為台灣的親屬會議制度早已名存實亡。真正有用的是後半段:聲請法院指定。這才是你的實戰工具。
民法第1211條規範遺囑執行人的補充產生方式:當遺囑人未於遺囑中指定執行人、亦未委託第三人指定時,依序由親屬會議選定,無法選定時改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構成遺囑得以落實的雙階段備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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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常指定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你在聲請時可以推薦人選,法院會參考但不一定照辦。如果繼承人之間衝突激烈,法院傾向指定跟雙方都無關的第三方,確保中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推薦的人選本身就是繼承人之一,法院幾乎不會同意,因為利益衝突太明顯。推薦一個雙方都認識但沒有利害關係的律師,成功率最高。
非訟事件的聲請費只要一千元,跟動輒數百萬的遺產相比幾乎可以忽略。程序上你需要準備聲請書、遺囑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以及說明為何親屬會議無法選定的理由。不需要請律師也能自己遞狀。內行人提示:聲請書裡「親屬會議不能選定」的理由不需要真的去開一次失敗的親屬會議來證明,只要具體說明客觀障礙,法院實務上都會接受。
不能。民法第1215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必要行為的職務,繼承人在執行人執行職務期間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執行人上任後遺產就被鎖住,任何繼承人要過戶、提款、變賣都必須經過執行人。內行人提示:這個鎖的效力非常強,繼承人違反、擅自處分遺產,該處分行為對其他繼承人不生效力。
依民法1211條,先由親屬會議選定執行人,親屬會議無法選定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囑仍照常有效。
代替遺囑人意志落實遺囑內容的人,負責管理遺產、編製清冊、辦理過戶、排除繼承人妨礙。
由民法第1129條以下規定範圍的法定親屬組成的合議機制,需湊齊法定人數才能開會選定。
就遺產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包含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死者生前的債權人。
備齊聲請狀、遺囑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向被繼承人住所地家事法院遞狀並繳費。
聲請狀、遺囑影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與聲請人戶籍謄本,並說明親屬會議無法選定的理由。
家事非訟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與遺產金額無關,可自行遞狀不必委任律師。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家事法院聲請,實務上約一至三個月內裁定。
法院指定快且可行,親屬會議常因湊不齊人或親屬反目而開不成,律師多直接走法院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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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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