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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11 條(遺囑執行人之產生(二)-親屬會議法院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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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211條規定,遺囑未指定執行人時先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選定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Q · 遺囑沒寫誰來執行,可以請法院指定嗎?

可以。親屬會議選不出來時,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指定

依民法第1211條,遺囑沒指定執行人、也沒委託他人指定時,先由親屬會議選定;親屬會議無法選定時,任何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都可向法院聲請指定。實務上親屬會議制度幾近癱瘓,律師多直接以「親屬會議不能選定」為由,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指定,毋須先真的開一次失敗的親屬會議。

深度解讀

爸爸走了,留了一份遺囑,交代房子給大哥、存款給小妹。但遺囑上沒寫「誰來執行這些分配」。這時候所有繼承人面面相覷:誰去辦過戶?誰去跑銀行?誰去處理那堆稅?如果大家和氣,自己協調就好。但如果有人不配合、有人藏遺產、有人拖延,你需要一個有法律身份的人去「代替遺囑人的意志」把事情做完。1211 條給了你兩條路:第一條路是召開親屬會議來選一個人;如果親屬會議開不成(找不到人、親戚反目、根本沒有足夠的親屬),第二條路是任何利害關係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指定。實務上,第一條路幾乎沒人走,因為台灣的親屬會議制度早已名存實亡。真正有用的是後半段:聲請法院指定。這才是你的實戰工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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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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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211 條規定:「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2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