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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11遺囑執行人之產生(二)-親屬會議法院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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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211條規定,遺囑未指定執行人時先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選定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Q · 遺囑沒寫誰來執行,可以請法院指定嗎?

可以。親屬會議選不出來時,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指定

依民法第1211條,遺囑沒指定執行人、也沒委託他人指定時,先由親屬會議選定;親屬會議無法選定時,任何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都可向法院聲請指定。實務上親屬會議制度幾近癱瘓,律師多直接以「親屬會議不能選定」為由,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指定,毋須先真的開一次失敗的親屬會議。

白話解讀

爸爸走了,留了一份遺囑,交代房子給大哥、存款給小妹。但遺囑上沒寫「誰來執行這些分配」。這時候所有繼承人面面相覷:誰去辦過戶?誰去跑銀行?誰去處理那堆稅?如果大家和氣,自己協調就好。但如果有人不配合、有人藏遺產、有人拖延,你需要一個有法律身份的人去「代替遺囑人的意志」把事情做完。1211 條給了你兩條路:第一條路是召開親屬會議來選一個人;如果親屬會議開不成(找不到人、親戚反目、根本沒有足夠的親屬),第二條路是任何利害關係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指定。實務上,第一條路幾乎沒人走,因為台灣的親屬會議制度早已名存實亡。真正有用的是後半段:聲請法院指定。這才是你的實戰工具。

法律定性

民法第1211條規範遺囑執行人的補充產生方式:當遺囑人未於遺囑中指定執行人、亦未委託第三人指定時,依序由親屬會議選定,無法選定時改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構成遺囑得以落實的雙階段備援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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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指定的遺囑執行人通常是什麼人?可以指定我想要的人嗎?

法院通常指定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你在聲請時可以推薦人選,法院會參考但不一定照辦。如果繼承人之間衝突激烈,法院傾向指定跟雙方都無關的第三方,確保中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推薦的人選本身就是繼承人之一,法院幾乎不會同意,因為利益衝突太明顯。推薦一個雙方都認識但沒有利害關係的律師,成功率最高。

Q2聲請法院指定要花多少錢?程序會不會很複雜?

非訟事件的聲請費只要一千元,跟動輒數百萬的遺產相比幾乎可以忽略。程序上你需要準備聲請書、遺囑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以及說明為何親屬會議無法選定的理由。不需要請律師也能自己遞狀。內行人提示:聲請書裡「親屬會議不能選定」的理由不需要真的去開一次失敗的親屬會議來證明,只要具體說明客觀障礙,法院實務上都會接受。

Q3遺囑執行人被指定後,繼承人還能自己處理遺產嗎?

不能。民法第1215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必要行為的職務,繼承人在執行人執行職務期間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執行人上任後遺產就被鎖住,任何繼承人要過戶、提款、變賣都必須經過執行人。內行人提示:這個鎖的效力非常強,繼承人違反、擅自處分遺產,該處分行為對其他繼承人不生效力。

Q4遺囑沒指定執行人怎麼辦?

依民法1211條,先由親屬會議選定執行人,親屬會議無法選定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囑仍照常有效。

Q5遺囑執行人是什麼?做什麼的?

代替遺囑人意志落實遺囑內容的人,負責管理遺產、編製清冊、辦理過戶、排除繼承人妨礙。

Q6什麼是親屬會議?誰能組成?

由民法第1129條以下規定範圍的法定親屬組成的合議機制,需湊齊法定人數才能開會選定。

Q7利害關係人指的是誰?

就遺產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包含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死者生前的債權人。

Q8怎麼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備齊聲請狀、遺囑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向被繼承人住所地家事法院遞狀並繳費。

Q9聲請法院指定要準備哪些文件?

聲請狀、遺囑影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與聲請人戶籍謄本,並說明親屬會議無法選定的理由。

Q10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要多少錢?

家事非訟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與遺產金額無關,可自行遞狀不必委任律師。

Q11向哪個法院聲請?要多久?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家事法院聲請,實務上約一至三個月內裁定。

Q12親屬會議選定 vs 法院指定哪個快?

法院指定快且可行,親屬會議常因湊不齊人或親屬反目而開不成,律師多直接走法院路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1010条(遺言執行者の選任 — 家庭裁判所による選任)
韓國민법 제1096조(법원에 의한 유언집행자의 선임)
中國民法典第1145条(遺產管理人之確定,含無遺囑執行人時向法院申請指定)
德國BGB § 2200(Ernennung des Testamentsvollstreckers durch das Nachlassgericht)
法國Code civil art. 1025(désignation de l'exécuteur testamentaire;法國原則由遺囑人指定,無法院補充指定之直接機制)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3-203(priority among persons seeking appointment as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1

(0191203 制定)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0191203 制定)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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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211 條規定:「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2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