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11 條(遺囑執行人之產生(二)-親屬會議法院之選任)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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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211條規定,遺囑未指定執行人時先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選定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Q · 遺囑沒寫誰來執行,可以請法院指定嗎?
依民法第1211條,遺囑沒指定執行人、也沒委託他人指定時,先由親屬會議選定;親屬會議無法選定時,任何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都可向法院聲請指定。實務上親屬會議制度幾近癱瘓,律師多直接以「親屬會議不能選定」為由,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指定,毋須先真的開一次失敗的親屬會議。
白話解讀
爸爸走了,留了一份遺囑,交代房子給大哥、存款給小妹。但遺囑上沒寫「誰來執行這些分配」。這時候所有繼承人面面相覷:誰去辦過戶?誰去跑銀行?誰去處理那堆稅?如果大家和氣,自己協調就好。但如果有人不配合、有人藏遺產、有人拖延,你需要一個有法律身份的人去「代替遺囑人的意志」把事情做完。1211 條給了你兩條路:第一條路是召開親屬會議來選一個人;如果親屬會議開不成(找不到人、親戚反目、根本沒有足夠的親屬),第二條路是任何利害關係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指定。實務上,第一條路幾乎沒人走,因為台灣的親屬會議制度早已名存實亡。真正有用的是後半段:聲請法院指定。這才是你的實戰工具。
法律定性
民法第1211條規範遺囑執行人的補充產生方式:當遺囑人未於遺囑中指定執行人、亦未委託第三人指定時,依序由親屬會議選定,無法選定時改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構成遺囑得以落實的雙階段備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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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囑沒指定執行人怎麼辦?▾
先由親屬會議選定,選不出來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Q2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要多少錢?▾
家事非訟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與遺產金額無關。
Q3誰可以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都可聲請。
Q4一定要先開親屬會議才能聲請法院嗎?▾
不用真的開成,只要說明親屬會議客觀上無法選定即可聲請。
Q5法院通常會指定什麼人當執行人?▾
多指定律師、會計師等中立專業人士,避免繼承人利益衝突。
Q6遺囑執行人被指定後繼承人還能動遺產嗎?▾
不能,依民法第1215條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相關遺產。
Q7向哪個法院聲請指定?▾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家事法院(家事非訟程序)。
Q8沒有執行人遺囑就無效嗎?▾
不會,遺囑效力與有無執行人無關,只是落實上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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