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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37 條(不服決議之聲訴)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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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37條規定,依第1129條有召集權之人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時,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逾期決議即告確定。

Q · 親戚開親屬會議做的決定我不服,能推翻嗎?

依民法第1137條,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時,須符合兩個要件:一是聲訴人必須是依第1129條有召集權之人(不是任何親屬都行),二是必須在決議作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法院會審查決議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得予以撤銷或變更。逾三個月即喪失聲訴權,決議確定。

白話解讀

親屬會議這個機制,多數人一輩子沒聽過,卻可能在你最脆弱的時刻決定你家裡最重要的事:誰當監護人、遺產怎麼管理、未成年孩子歸誰照顧。問題是,親屬會議的成員是你的親戚,而親戚不等於公正。如果會議做出的決定根本不合理,甚至是幾個強勢親戚聯手壓過你,你能怎麼辦?這條就是你的出口。它說:依第1129條有召集權的人(通常是關係最近的親屬),如果不服親屬會議的決議,可以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讓法官來審查這個決議到底合不合法、合不合理。三個月,不是三年。這個窗口一關,你就只能接受那個你覺得荒謬的決定。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37條為親屬會議決議之司法救濟規定,賦予依第1129條有召集權之人於決議作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之權利,使家族內部的親屬會議決議得受中立法院審查,是家族自治與司法監督之間的銜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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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137條是什麼?

親屬會議決議的司法救濟條款,有召集權人不服決議可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Q2誰可以對親屬會議決議聲訴?

限依民法第1129條有召集權之人,不是任何在場親屬都有資格。

Q3親屬會議決議不服要多久內處理?

三個月不變期間,自決議作成日起算,逾期喪失聲訴權。

Q4三個月是從什麼時候起算?

從決議作成日起算,不是從你知道決議內容的那天起算。

Q5聲訴後法院會做什麼?

審查決議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得撤銷或變更不當決議。

Q6錯過三個月還有救嗎?

聲訴權消滅,但若決議本身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可另主張決議無效不受三個月限制。

Q7聲訴要去哪個法院?

向管轄之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屬家事非訟事件。

Q8聲訴期間決議會先執行嗎?

會,故宜同時聲請暫時處分凍結決議執行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聲訴(決議不當)主張決議無效
適用情形決議合法但不合理、損害當事人利益決議違反強制規定(未迴避、人數不足)
期間限制三個月不變期間不受三個月限制
法律依據民法第1137條民法第71條、第1136條等強制規定
攻擊策略證明決議結果失當證明程序根本違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旧民法 親族会(1947年民法改正で廃止)→ 現行は家事事件手続法による家庭裁判所の審判で代替
🇰🇷 韓國구 민법 친족회 제도(2011년 폐지)→ 후견 제도 및 가정법원이 대체
🇨🇳 中國民法典無對應親屬會議制度;監護爭議由人民法院依民法典第36條處理
🇩🇪 德國Kein Familienrat im BGB; Familiengericht/Betreuungsgericht (FamFG) zuständig für Vormundschafts- und Betreuungssachen
🇫🇷 法國Conseil de famille (Code civil art. 398 et s.) — recours contre la délibération devant le juge des contentieux de la protection
🇺🇸 美國無對應家族會議制度;後見事項由 probate court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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