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37 條(不服決議之聲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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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ctw2580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聲訴不服須以系爭決議有效為前提。不符之訴並不僅具撤銷決議之意義,法院認為聲訴有理由時,仍可為變更決議內容之判決。至於決議無效,則應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無效之情形有三:⑴組織不合法⑵程序不合法⑶決議內容違反禁止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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