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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37 條(不服決議之聲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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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37條規定,依第1129條有召集權之人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時,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逾期決議即告確定。

Q · 親戚開親屬會議做的決定我不服,能推翻嗎?

能,但限有召集權人,須三個月內聲訴

依民法第1137條,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時,須符合兩個要件:一是聲訴人必須是依第1129條有召集權之人(不是任何親屬都行),二是必須在決議作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法院會審查決議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得予以撤銷或變更。逾三個月即喪失聲訴權,決議確定。

深度解讀

親屬會議這個機制,多數人一輩子沒聽過,卻可能在你最脆弱的時刻決定你家裡最重要的事:誰當監護人、遺產怎麼管理、未成年孩子歸誰照顧。問題是,親屬會議的成員是你的親戚,而親戚不等於公正。如果會議做出的決定根本不合理,甚至是幾個強勢親戚聯手壓過你,你能怎麼辦?這條就是你的出口。它說:依第1129條有召集權的人(通常是關係最近的親屬),如果不服親屬會議的決議,可以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讓法官來審查這個決議到底合不合法、合不合理。三個月,不是三年。這個窗口一關,你就只能接受那個你覺得荒謬的決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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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37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