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37 條(不服決議之聲訴)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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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37條規定,依第1129條有召集權之人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時,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逾期決議即告確定。
Q · 親戚開親屬會議做的決定我不服,能推翻嗎?
依民法第1137條,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時,須符合兩個要件:一是聲訴人必須是依第1129條有召集權之人(不是任何親屬都行),二是必須在決議作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法院會審查決議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得予以撤銷或變更。逾三個月即喪失聲訴權,決議確定。
白話解讀
親屬會議這個機制,多數人一輩子沒聽過,卻可能在你最脆弱的時刻決定你家裡最重要的事:誰當監護人、遺產怎麼管理、未成年孩子歸誰照顧。問題是,親屬會議的成員是你的親戚,而親戚不等於公正。如果會議做出的決定根本不合理,甚至是幾個強勢親戚聯手壓過你,你能怎麼辦?這條就是你的出口。它說:依第1129條有召集權的人(通常是關係最近的親屬),如果不服親屬會議的決議,可以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讓法官來審查這個決議到底合不合法、合不合理。三個月,不是三年。這個窗口一關,你就只能接受那個你覺得荒謬的決定。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37條為親屬會議決議之司法救濟規定,賦予依第1129條有召集權之人於決議作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之權利,使家族內部的親屬會議決議得受中立法院審查,是家族自治與司法監督之間的銜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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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137條是什麼?▾
親屬會議決議的司法救濟條款,有召集權人不服決議可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Q2誰可以對親屬會議決議聲訴?▾
限依民法第1129條有召集權之人,不是任何在場親屬都有資格。
Q3親屬會議決議不服要多久內處理?▾
三個月不變期間,自決議作成日起算,逾期喪失聲訴權。
Q4三個月是從什麼時候起算?▾
從決議作成日起算,不是從你知道決議內容的那天起算。
Q5聲訴後法院會做什麼?▾
審查決議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得撤銷或變更不當決議。
Q6錯過三個月還有救嗎?▾
聲訴權消滅,但若決議本身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可另主張決議無效不受三個月限制。
Q7聲訴要去哪個法院?▾
向管轄之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屬家事非訟事件。
Q8聲訴期間決議會先執行嗎?▾
會,故宜同時聲請暫時處分凍結決議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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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聲訴(決議不當) | 主張決議無效 |
|---|---|---|
| 適用情形 | 決議合法但不合理、損害當事人利益 | 決議違反強制規定(未迴避、人數不足) |
| 期間限制 | 三個月不變期間 | 不受三個月限制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137條 | 民法第71條、第1136條等強制規定 |
| 攻擊策略 | 證明決議結果失當 | 證明程序根本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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