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3 條(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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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on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期限」→看日曆
「錢/比例」→30天、365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