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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3 條(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2. 月或年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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