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3 條(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之準用)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文提到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3 條,該法條規定適用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的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如果這些法定期間不滿一年,在施行法或修正時尚未屆滿的情況下,期間將從施行法或修正日開始計算。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目前並沒有提及這個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或範例,因此無法對其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