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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3 條(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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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

深度解讀

根據上文提到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3 條,該法條規定適用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的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如果這些法定期間不滿一年,在施行法或修正時尚未屆滿的情況下,期間將從施行法或修正日開始計算。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目前並沒有提及這個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或範例,因此無法對其進行逐條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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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3 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