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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3 條
(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之準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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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規定,於
民法
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
法定期間
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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