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5

快速跳轉
  1. 1.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
  2. 2.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進行之期間,依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於施行時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施行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3. 3.前項規定,於取得時效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5 條」的規定: 1. 如果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的法定期間已經屆滿,那麼該期間即被認定為已屆滿。 2. 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經開始,根據民法物權編所定的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並在施行時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已經過的期間和施行後的期間將合併計算。 3. 前述規定應適用於獲得時效的情況。 範例:如果根據舊的法定期間規定,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經過了一定期間,但該期間在施行時尚未完成。根據這個規定,已經過的期間和施行後的期間將被合併計算,以確定該時效是否已經完成。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進行之期間,依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於施行時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施行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前項規定,於取得時效準用之。

(0960305 全文修正)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進行之期間,依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於施行時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施行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前項規定,於取得時效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進行之期間,依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於施行時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施行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前項規定,於取得時效準用之。

(096030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5 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進行之期間,依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