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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
  2.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進行之期間,依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於施行時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施行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3. 前項規定,於取得時效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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