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12 條(典權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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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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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12 條規定典權期限不得逾三十年,超過部分自動縮短為三十年,當事人合意無效。
Q · 典權契約寫五十年,真的要被綁五十年嗎?
不會,法律自動砍成三十年
依民法第 912 條,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超過三十年者,法律強制將其縮短為三十年。此為強行規定(搭配民法第 71 條),當事人約定再長都無效,不受契約自由原則保障。期限自典權設定登記日起算,期滿後出典人有二年回贖期(民法第 923 條第 2 項),二年內未回贖,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深度解讀
假設你阿公有塊地,三十年前他缺現金,把地「典」給鄰居換一筆錢。約定期限寫五十年,鄰居這五十年可以種地、收租,阿公什麼時候還錢就什麼時候贖回。阿公最近過世了,你看著這張泛黃的契約,發現一件事:那個五十年的約定,法律上自動變三十年。你現在就能把地贖回來。這就是 912 條的力量。它替你砍掉了那多出來的二十年。立法者當年的想法很務實:典權把不動產「鎖」住太久,對整個社會的經濟流動是傷害,所以硬性封頂三十年。不管當事人怎麼寫、怎麼簽字、怎麼蓋手印,超過的部分一律作廢。這不是建議,是強制規定(用民法第 71 條的角度看就是違反強行規定的部分無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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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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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