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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13 條(絕賣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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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2. 2.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3. 3.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13 條規定典權絕賣三項限制:15 年以下絕賣條款無效、15 年以上到期不贖典權人取得所有權、絕賣條款未登記不對抗第三人。

Q · 典契上的絕賣條款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典期不滿 15 年無效,未登記不對抗第三人

依民法第 913 條,絕賣條款效力分三層:第一項規定典期不滿 15 年的絕賣條款無效,即使白紙黑字寫進契約也是空話;第二項規定典期 15 年以上且絕賣條款有效者,屆期未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自動取得典物所有權;第三項規定絕賣條款須經地政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沒登記的絕賣條款只在當事人間有效。

深度解讀

你繼承了阿公在鄉下的一塊地,翻出發黃的契約,上面寫著「典權」兩個字。你以為這只是老一輩才在玩的東西,跟你無關。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事:如果當年簽的期限不滿 15 年,而契約裡偷偷塞了「到期不贖就歸對方」的條款,那個條款是無效的,你還有機會把地贖回來。反過來,如果期限有 15 年以上、也寫了絕賣條款、而且有登記,那麼時間一到你沒拿出當年的典價贖回,這塊地的所有權就自動換主人,不用打官司、不用過戶協議,法律直接把所有權搬走。更關鍵的是第三項:絕賣條款沒登記,對第三人不生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你把地再賣給別人,買方如果不知道有絕賣條款,他可以主張不受拘束。登記與否,決定了這條款是不是一顆隱形炸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所有權名詞
  • 非名詞
  • 第三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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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13 條規定:「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