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13 條(絕賣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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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15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2.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3.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對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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