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法第 914 條已於民國 99 年刪除,原典權準用相鄰關係規定,現整合至民法第 800 條之 1。
Q · 民法第 914 條被刪除了,舊契約引用這條還有效嗎?
契約有效,現走民法 800 條之 1
民法第 914 條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經立法院刪除,但典權人與鄰地所有人間的相鄰關係並未消失,而是被整合至民法第 800 條之 1 對所有用益物權人(地上權、農育權、典權等)的概括準用規定。舊契約引用第 914 條不會因此失效,只是法律依據現在指向第 800 條之 1。新書狀引用必須更新到現行條號。
這條已經在民國99年刪除了。原本它做一件事:把相鄰關係的規則(像是鄰地使用、排水、界址)準用到典權人跟土地所有人之間。為什麼刪?因為修法時在民法第800條之1做了一個更大的概括規定,把「用益物權人」全部一起涵蓋進去,不用再針對典權單獨寫一條。這對你有什麼意義?如果你在查舊判決、老教科書、或祖輩留下的典權契約糾紛,很可能看到「民法第914條」這個條號跳出來。別被嚇到,它沒消失,只是搬家了。現在所有典權人和鄰居之間的糾紛,全部走第800條之1那條新路。找錯條號,法官不會因此判你輸,但會讓你的書狀看起來像沒做功課。
民法第 914 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 99 年),原規範典權人之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之間,準用民法第 774 條至第 800 條相鄰關係規定。刪除原因為立法者於同次修法新增第 800 條之 1,對所有用益物權人作統一概括準用,本條失去獨立存在必要。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沒找錯。「刪除」代表這個條號原本有規定,後來被移除,但條號保留空殼,避免後面條號全部重編。原本的規範通常有轉去別的條文,以第 914 條為例,它的功能被第 800 條之 1 吸收了。內行人提示:查「(刪除)」條文時,同時看立法理由的說明,通常會告訴你規範搬去哪了,這比自己亂猜快得多。
契約本身不會因為條號被刪除而失效。典權人跟鄰地所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還在,只是現在的法律依據是第 800 條之 1。契約上引用舊條號是歷史痕跡,不是瑕疵。內行人提示:如果要修改契約或重新公證,順便把條號更新到現行版本,可以避免日後爭議時對方律師拿這個做文章。
已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刪除,但典權人與鄰地的相鄰關係規範並未消失,現由第 800 條之 1 統一規定。
規定典權人之間,以及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之間,準用民法第 774 條至第 800 條的相鄰關係規範。
民國 99 年物權編修正同步新增第 800 條之 1,對所有用益物權人作概括準用,本條規範重複故刪除。
刪除是條號保留但內容清空(規範通常併入他條),廢止是整部法律不再適用。性質完全不同,引用錯誤的後果也不同。
契約不會因此失效,只是法律依據自動指向現行繼受條文(第 800 條之 1)。如要重新公證或修約,順便更新條號。
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修法沿革」,找到刪除條文的立法理由,通常會說明規範搬到哪一條。比自己亂猜快得多。
直接引用民法第 800 條之 1(用益物權人相鄰關係概括準用),不要再用第 914 條,避免被對造律師抓沒做功課。
當時條文還存在,判決引用合法。理解時翻譯成現行第 800 條之 1,論證邏輯仍然成立。
914 只管典權,800-1 管所有用益物權人(地上權、農育權、典權)。800-1 的規範範圍更廣,立法技術更精簡。
刪除:條號保留內容清空,規範通常併入他條;廢止:整部法律失效。引用刪除條文法官會糾正,引用廢止法律會崩盤整個案件基礎。
| 比較面向 | old_914 | new_800_1 |
|---|---|---|
| 規範對象 | 僅典權人之間、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 | 所有用益物權人(地上權、農育權、典權) |
| 規範內容 | 準用第 774 條至第 800 條相鄰關係 | 概括準用所有不動產所有人相鄰關係規定 |
| 現行效力 | 已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刪除 | 民國 99 年新增施行中 |
| 立法技術 | 逐項列舉準用範圍 | 概括準用,立法精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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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七十四條至第八百條之規定,於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九百十四條準用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八百條之一作概括之規定,是以本條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第八百條之規定,於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九百十四條準用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八百條之一作概括之規定,是以本條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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