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26 條(找貼與其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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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26 條規定出典人讓與典物所有權時,典權人按時價找貼(市價減典價)取得所有權,以一次為限。
Q · 出典人想把地賣給典權人,要付多少錢?
按時價找貼,補差額即可
依民法第 926 條,出典人在典權存續中表示要讓與典物所有權給典權人時,典權人不需要按完整市價支付,只需「按時價找貼」— 用現在的時價減去當年的典價,補那個差額就能取得完整所有權。但這個找貼機制一輩子只有一次機會,拒絕後不得再以同一條主張。
深度解讀
典權這種制度在現代台灣已經不常見,但它還活著,而且規則很奇特。想像一下:你幾十年前把一塊地「典」給別人,拿了一筆錢,約定幾十年後你可以拿錢回來贖回土地。現在你年紀大了,不想贖了,乾脆把土地賣給對方。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機制:對方不是照市價付你全額,而是「找貼」,用現在的市價減掉當年的典價,只補那個差額,就能取得完整所有權。而且這個找貼機會,一輩子只有一次。很多家族持有的老地契藏著典權紀錄,後代在處分不動產時才發現「原來這塊地不是我們完全的」。這條就是當年那個典權故事的終章劇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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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