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26 條(找貼與其次數)
- 1.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 2.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26 條規定出典人讓與典物所有權時,典權人按時價找貼(市價減典價)取得所有權,以一次為限。
Q · 出典人想把地賣給典權人,要付多少錢?
依民法第 926 條,出典人在典權存續中表示要讓與典物所有權給典權人時,典權人不需要按完整市價支付,只需「按時價找貼」— 用現在的時價減去當年的典價,補那個差額就能取得完整所有權。但這個找貼機制一輩子只有一次機會,拒絕後不得再以同一條主張。
白話解讀
典權這種制度在現代台灣已經不常見,但它還活著,而且規則很奇特。想像一下:你幾十年前把一塊地「典」給別人,拿了一筆錢,約定幾十年後你可以拿錢回來贖回土地。現在你年紀大了,不想贖了,乾脆把土地賣給對方。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機制:對方不是照市價付你全額,而是「找貼」,用現在的市價減掉當年的典價,只補那個差額,就能取得完整所有權。而且這個找貼機會,一輩子只有一次。很多家族持有的老地契藏著典權紀錄,後代在處分不動產時才發現「原來這塊地不是我們完全的」。這條就是當年那個典權故事的終章劇本。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6 條規範典權關係的收場路徑之一:出典人主動表示讓與典物所有權時,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所有權。找貼金額為市價減典價之差額,且以一次為限,平衡交易效率與出典人回贖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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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典權找貼是什麼意思?▾
典物所有權讓與時,典權人只付市價與典價的差額即可取得完整所有權。
Q2找貼金額怎麼計算?▾
現在的市價(時價)減去當年的典價,補那筆差額。
Q3找貼為什麼以一次為限?▾
防止典權人反覆壓低談判空間,保障出典人回贖權不被虛化。
Q4出典人可以拒絕找貼嗎?▾
可以,找貼需出典人主動表示讓與所有權,雙方合意才成立。
Q5典權找貼跟回贖差在哪?▾
回贖是出典人付典價拿回土地,找貼是出典人放棄土地、典權人付差額取得所有權。
Q6時價怎麼認定?▾
民法未明文規定,實務以不動產估價師正式鑑定報告為主要依據。
Q7找貼需要登記嗎?▾
需要。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所有權移轉須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Q8典權人不接受找貼怎辦?▾
出典人可選擇繼續維持典權、等期滿後法定回贖期,或重新協商讓與條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回贖(民法 923/924) | 找貼(民法 926) | 期滿取得(民法 923 II) |
|---|---|---|---|
| 啟動方 | 出典人主動 | 出典人主動表示讓與 | 定期典權期滿、典權人未受清償 |
| 出典人付出 | 原典價 | 無需付款,反而收差額 | 失去所有權 |
| 典權人付出 | 返還典物 | 時價與典價之差額 | 已支付之原典價(沉沒成本) |
| 次數限制 | 無限制(時效內可隨時) | 一輩子一次 | 自動發生 |
| 升值利益歸屬 | 出典人吃全部 | 典權人吃全部(拿走所有權) | 典權人吃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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