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26 條(找貼與其次數)
- 1.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 2.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26 條規定出典人讓與典物所有權時,典權人按時價找貼(市價減典價)取得所有權,以一次為限。
Q · 出典人想把地賣給典權人,要付多少錢?
依民法第 926 條,出典人在典權存續中表示要讓與典物所有權給典權人時,典權人不需要按完整市價支付,只需「按時價找貼」— 用現在的時價減去當年的典價,補那個差額就能取得完整所有權。但這個找貼機制一輩子只有一次機會,拒絕後不得再以同一條主張。
白話解讀
典權這種制度在現代台灣已經不常見,但它還活著,而且規則很奇特。想像一下:你幾十年前把一塊地「典」給別人,拿了一筆錢,約定幾十年後你可以拿錢回來贖回土地。現在你年紀大了,不想贖了,乾脆把土地賣給對方。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機制:對方不是照市價付你全額,而是「找貼」,用現在的市價減掉當年的典價,只補那個差額,就能取得完整所有權。而且這個找貼機會,一輩子只有一次。很多家族持有的老地契藏著典權紀錄,後代在處分不動產時才發現「原來這塊地不是我們完全的」。這條就是當年那個典權故事的終章劇本。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26 條規範典權關係的收場路徑之一:出典人主動表示讓與典物所有權時,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所有權。找貼金額為市價減典價之差額,且以一次為限,平衡交易效率與出典人回贖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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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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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典權到底是什麼?現在還有人在用嗎?▾
典權是台灣民法物權編規定的一種用益物權,讓典權人支付典價後取得不動產的使用收益權,出典人保留所有權和回贖權。現在新設立的案例非常少,但日治時代和民國初年設立的典權仍有許多殘留在土地登記簿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繼承到老土地,務必先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有無典權、地上權、永佃權等老權利,這些會直接影響你能不能自由處分。
Q2找貼的「時價」怎麼算?雙方吵不攏怎麼辦?▾
民法沒有明文規定時價認定方式,實務上以不動產估價師的正式鑑定報告為主要依據。若雙方各自提出鑑定結果差異過大,可向法院聲請指定公正鑑定人或提起確認之訴。內行人提示:公證法第 52 條允許雙方就時價達成公證協議,這比事後打官司省很多錢。談判時先提議找一家雙方都信任的估價師,一次鑑定雙方採納,能避免九成以上的糾紛。
Q3民法 926 條是什麼?▾
規範典權關係收場機制之一,出典人讓與所有權時典權人按時價找貼取得,以一次為限。本條為中華法系獨有的典制度收場條文。
Q4什麼叫「找貼」?▾
找貼是典權人補付時價與當年典價的差額,以取得典物完整所有權的機制。不是市價買賣,是差額補償。
Q5「時價」在法律上怎麼定義?▾
民法未明文定義,實務上指讓與當時的客觀市場價值,以不動產估價師正式鑑定報告為主要認定依據。
Q6「以一次為限」是什麼意思?▾
出典人第一次依本條表示讓與所有權後,無論結果如何,這個找貼機制一輩子只能使用一次,不得再以本條主張。
Q7典權找貼怎麼啟動?▾
出典人寄發存證信函向典權人明確表示「依民法第 926 條讓與典物所有權」啟動本條機制,雙方就找貼金額協商。
Q8找貼金額怎麼算?▾
找貼金額 = 鑑定時價 − 當年典價。同時列出三個數字(時價/典價/差額)讓對方驗證,並提供估價師正式報告當依據。
Q9雙方對時價有爭議怎麼處理?▾
可向法院聲請指定公正鑑定人,或提起確認所有權之訴。談判時最佳路徑:雙方先協議找一家共同信任的估價師一次鑑定雙方採納。
Q10找貼成立後要做什麼?▾
立即依民法第 758 條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否則僅有債權效力,第三人善意取得會讓典權人空有約定。
Q11典權找貼 vs 回贖差在哪?▾
回贖:出典人付典價拿回土地,所有權歸出典人。找貼:出典人放棄土地,典權人付差額取得所有權。兩條完全相反的收場路徑。
Q12典權找貼 vs 期滿取得差在哪?▾
找貼需出典人主動讓與+典權人付差額。期滿取得(民法 923 II)是定期典權期滿出典人未回贖時自動發生,典權人不需再付任何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回贖(民法 923/924) | 找貼(民法 926) | 期滿取得(民法 923 II) |
|---|---|---|---|
| 啟動方 | 出典人主動 | 出典人主動表示讓與 | 定期典權期滿、典權人未受清償 |
| 出典人付出 | 原典價 | 無需付款,反而收差額 | 失去所有權 |
| 典權人付出 | 返還典物 | 時價與典價之差額 | 已支付之原典價(沉沒成本) |
| 次數限制 | 無限制(時效內可隨時) | 一輩子一次 | 自動發生 |
| 升值利益歸屬 | 出典人吃全部 | 典權人吃全部(拿走所有權) | 典權人吃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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