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926 條(找貼與其次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2.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