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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26 條(找貼與其次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2.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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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a
8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時效短,只有一年的時間。 超過一年未行使,衍伸出§144的抗辯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