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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26 條(找貼與其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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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2. 2.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26 條規定出典人讓與典物所有權時,典權人按時價找貼(市價減典價)取得所有權,以一次為限。

Q · 出典人想把地賣給典權人,要付多少錢?

按時價找貼,補差額即可

依民法第 926 條,出典人在典權存續中表示要讓與典物所有權給典權人時,典權人不需要按完整市價支付,只需「按時價找貼」— 用現在的時價減去當年的典價,補那個差額就能取得完整所有權。但這個找貼機制一輩子只有一次機會,拒絕後不得再以同一條主張。

深度解讀

典權這種制度在現代台灣已經不常見,但它還活著,而且規則很奇特。想像一下:你幾十年前把一塊地「典」給別人,拿了一筆錢,約定幾十年後你可以拿錢回來贖回土地。現在你年紀大了,不想贖了,乾脆把土地賣給對方。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機制:對方不是照市價付你全額,而是「找貼」,用現在的市價減掉當年的典價,只補那個差額,就能取得完整所有權。而且這個找貼機會,一輩子只有一次。很多家族持有的老地契藏著典權紀錄,後代在處分不動產時才發現「原來這塊地不是我們完全的」。這條就是當年那個典權故事的終章劇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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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26 條規定:「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前項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