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5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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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5 條修正的公告文件標題是「修正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之規定」,該修正條文指出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這些情形也適用於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5 條的修正內容與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有關,主要是針對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的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的規定進行了修改。 舉例來說,假設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某人為他人的債務設定了抵押權,並且這個抵押權已經形成了保證人的償債權利。當施行了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如果這個債務人對保證人行使了抵押權,則根據這個修正條文,保證人仍然擁有這個權利,且可以繼續行使。 然而,由於缺乏更多相關資料或具體的案例來支持釋義,無法提供更多的細節或實際應用情境。因此,在詮釋這項修正條文時,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的相關法律資源以獲取更全面的理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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