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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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5 條修正的公告文件標題是「修正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之規定」,該修正條文指出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這些情形也適用於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5 條的修正內容與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有關,主要是針對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的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的規定進行了修改。 舉例來說,假設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某人為他人的債務設定了抵押權,並且這個抵押權已經形成了保證人的償債權利。當施行了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如果這個債務人對保證人行使了抵押權,則根據這個修正條文,保證人仍然擁有這個權利,且可以繼續行使。 然而,由於缺乏更多相關資料或具體的案例來支持釋義,無法提供更多的細節或實際應用情境。因此,在詮釋這項修正條文時,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的相關法律資源以獲取更全面的理解。
立法沿革 2 版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仍適用舊法規。
(0960305 全文修正)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行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於其清償之限度內,移轉與保證人。故如該債權另有抵押權為之擔保時,保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亦得行使該抵押權,使其債權受清償。反之,如物上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對保證人是否具有求償權與承受權,實務見解不一,有採否定說者,認物保應優先於人保負責,亦即,物上保證人於清償債務後,不得對保證人求償;亦有採物上保證與保證人平等說者。而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之規定,物上保證人於清償債務後,對保證人有求償權與承受權,即採物上保證與保證人平等說。查物保與人保何者優先,於學說及實務上爭議已久,晚近各立法例對普通保證自由主義色彩之干涉漸增,此亦包括保證人範圍之干預及管制,使物上保證與普通保證不應有不同責任範圍之考量。是以,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之規定,於保證人權益並無重大影響,亦未破壞當事人之信賴利益。為符合公平原則,宜明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亦適用該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之規定。
- 第八百七十九條條文
- 債務人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民法法規
- 民法 第 879 條條文
- 民法 第 912 條條文
- 民法 第 923 條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仍適用舊法規。
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行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於其清償之限度內,移轉與保證人。故如該債權另有抵押權為之擔保時,保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亦得行使該抵押權,使其債權受清償。反之,如物上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對保證人是否具有求償權與承受權,實務見解不一,有採否定說者,認物保應優先於人保負責,亦即,物上保證人於清償債務後,不得對保證人求償;亦有採物上保證與保證人平等說者。而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之規定,物上保證人於清償債務後,對保證人有求償權與承受權,即採物上保證與保證人平等說。查物保與人保何者優先,於學說及實務上爭議已久,晚近各立法例對普通保證自由主義色彩之干涉漸增,此亦包括保證人範圍之干預及管制,使物上保證與普通保證不應有不同責任範圍之考量。是以,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之規定,於保證人權益並無重大影響,亦未破壞當事人之信賴利益。為符合公平原則,宜明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亦適用該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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