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4 條
- 1.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其上之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適用之。
- 2.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於其後次序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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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信息,可以解释如下: 根据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14条第1款,修正后的民法第875条之一至第875条之四的规定适用于抵押物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有,且该抵押权成立在民法物权编修正施行前的情况下。例如,在抵押物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有的情况下,修正后的民法第875条之一至第875条之四的规定会适用于该抵押权。 根据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14条第2款,修正后的民法第875条之四第2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其后次序抵押权成立于民法物权编修正施行前的情况。例如,在抵押权的后续次序中,如果该抵押权成立在民法物权编修正施行前,那么修正后的民法第875条之四第2款的规定也适用。 参考资料: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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