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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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其上之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適用之。
- 2.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於其後次序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同。
深度解讀
根据提供的信息,可以解释如下: 根据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14条第1款,修正后的民法第875条之一至第875条之四的规定适用于抵押物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有,且该抵押权成立在民法物权编修正施行前的情况下。例如,在抵押物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有的情况下,修正后的民法第875条之一至第875条之四的规定会适用于该抵押权。 根据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14条第2款,修正后的民法第875条之四第2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其后次序抵押权成立于民法物权编修正施行前的情况。例如,在抵押权的后续次序中,如果该抵押权成立在民法物权编修正施行前,那么修正后的民法第875条之四第2款的规定也适用。 参考资料: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14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條文
- 抵押物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民法法規
- 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第二款條文
- 民法 第 875-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5-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5-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75-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3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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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