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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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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其上之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適用之。
  2. 2.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於其後次序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同。

深度解讀

根据提供的信息,可以解释如下: 根据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14条第1款,修正后的民法第875条之一至第875条之四的规定适用于抵押物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有,且该抵押权成立在民法物权编修正施行前的情况下。例如,在抵押物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有的情况下,修正后的民法第875条之一至第875条之四的规定会适用于该抵押权。 根据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14条第2款,修正后的民法第875条之四第2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其后次序抵押权成立于民法物权编修正施行前的情况。例如,在抵押权的后续次序中,如果该抵押权成立在民法物权编修正施行前,那么修正后的民法第875条之四第2款的规定也适用。 参考资料: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14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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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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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4 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其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