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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抵押物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其上之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適用之。
  2.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於其後次序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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