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5-3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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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共同抵押物同時拍賣,各筆分擔金額準用民法第 875 條之 2 按價值比例計算,非平分。
Q · 房子同時被法拍,多出來的錢怎麼分?
依民法第 875 條之 3,多筆共同抵押物同時拍賣時,每筆不動產分擔多少債務,準用第 875 條之 2 的比例公式:沒約定就按各抵押物的價值比例計算,有約定限定負擔金額就按約定比例計算。賣得價金扣掉該筆應分擔的債務後,剩餘才退給該抵押物所有人。直覺認為「先還債、剩的平分」會讓你少拿回幾百萬。
白話解讀
你替朋友借錢,拿自己的房子去設抵押。另一個朋友也拿他的房子去抵押同一筆債務。現在債務人還不出錢,銀行同時拍賣你們兩間房子。賣得的錢加起來比欠的多,這時候問題來了:多出來的錢怎麼分?誰的房子該扛多少債?這條就是算帳公式。它說:同時拍賣的時候,每間房子分擔多少債務,照 875 條之 2 的比例算。白話講,就是房子值越多的扛越多,如果有事先約定各間房子的擔保金額就照約定比例來。這個公式決定了拍賣後你能拿回多少餘額。算錯了或不知道這條存在,你可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房子替別人多扛了幾百萬。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5 條之 3 規範共同抵押權同時拍賣情境下,各抵押物對所擔保債權的分擔金額計算方式。本條準用第 875 條之 2 的比例公式(價值比例或約定限定負擔金額比例),確保多個抵押物所有人之間負擔分配公平,並為法院執行分配表提供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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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75-3 是什麼?▾
同時拍賣多筆共同抵押物時,各筆分擔債務金額的計算依據,準用 875-2 公式。
Q2同時拍賣怎麼算各抵押物分擔額?▾
沒約定按各抵押物價值比例;有約定限定負擔金額按約定比例計算。
Q3拍賣價金超過債務多出來的錢給誰?▾
扣掉各筆分擔額後,剩餘退給該抵押物所有人,非平分。
Q4為什麼不是平分?▾
立法意旨在減少事後求償糾紛,按抵押物價值或約定比例公平分擔。
Q5可以事先約定分擔比例嗎?▾
可以。設定抵押時約定限定負擔金額,即按該約定比例分擔。
Q6分配表算錯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收到分配表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Q7同時拍賣跟分別拍賣差在哪?▾
同時拍賣適用 875-3 按比例分擔;分別拍賣適用 875-4 先賠後求償。
Q8本條什麼時候增訂?▾
民國 96 年(2007 年)增訂,填補同時拍賣情境下分擔比例的法律漏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rule | key_point | risk_level |
|---|---|---|---|
| 同時拍賣(本條 875-3) | 準用 875-2 按比例分擔 | 各筆按價值或約定比例扛債,相對公平 | low |
| 分別拍賣(875-4) | 先賠後求償 | 先拍那筆扛超額,事後向其他抵押物所有人求償,求償不到就虧 | high |
| 有約定限定負擔金額 | 按約定比例分擔 | 設定時鎖定分擔額,不受市場波動影響 | low |
| 無約定僅按價值比例 | 按拍賣時鑑定價值比例 | 市場波動會直接影響分擔比例,價值高者扛多 | medi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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