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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7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同一債權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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