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5-1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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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5 條之 1 規定共同抵押同時拍賣時,抵押權人應先就債務人所有之抵押物受償,物上保證人抵押物次之。
Q · 幫人擔保抵押我的房子,跟債務人的房子同時被拍賣時,誰先被拍?
依民法第 875 條之 1,為同一債權擔保在數不動產上設定共同抵押時,若抵押物同時拍賣,銀行必須先就「債務人所有」的抵押物受償,物上保證人提供的抵押物只在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時才被動到。這條於民國 96 年增訂,明文限制抵押權人原本的自由選擇權,避免銀行為求快速回收而優先犧牲物上保證人。違反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於收到分配表 10 日內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你幫朋友的貸款做擔保,把自己的房子拿去設定抵押權。朋友自己也有一棟房子設了抵押。結果朋友還不出錢,銀行要拍賣。這時候問題來了:銀行是先拍你的房子還是先拍朋友的?如果沒有這條法律,銀行可以隨便挑,甚至先拍你的,因為你的房子可能比較好賣。875條之1 就是擋在你前面的那道牆:當債務人自己的房子跟你的房子同時被拍賣時,銀行必須先從債務人的房子拿錢。你的房子只有在債務人的房子不夠賠的時候才會被動到。這條保護的是你這種「明明不是借錢的人,卻把房子押上去」的物上保證人。沒有它,幫人擔保就等於把自己的房子排在第一順位被拍賣。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5 條之 1 為共同抵押同時拍賣時的法定受償順序規定。當同一債權的數宗抵押物同時被拍賣,且其中含有債務人本人所有的抵押物時,抵押權人應先就債務人之抵押物所賣得之價金受償,物上保證人之抵押物次之。本條為民國 96 年增訂,目的在保護物上保證人免於被抵押權人任意挑選優先拍賣,建立共同抵押制度中的順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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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幫人擔保設定抵押,對方還不出來,我的房子一定會被拍賣嗎?▾
不一定。這條規定銀行同時拍賣時必須先從債務人的抵押物拿錢。如果債務人的財產夠還,你的房子根本不會被動到。就算不夠,也是先扣完債務人的部分,差額才從你的抵押物補。而且你代償後可以向債務人求償(民法第879條)。內行人提示:簽擔保前先評估債務人自己抵押物的價值夠不夠覆蓋貸款,如果本身就差很多,你的房子被拍的風險就很高,這條只保護順序,不保護你不用賠。
Q2如果債務人的房子跟我的房子不是同時拍賣呢?▾
這條只適用於同時拍賣的情形。如果是異時拍賣(先拍你的再拍債務人的),要看的是民法第875條之2和第875條之4的分擔規定。異時拍賣時物上保證人的保護機制不同,你代償的部分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在債務人的抵押物上代位行使抵押權。內行人提示:如果銀行刻意只聲請拍賣你的財產而不拍債務人的,你可以聲請法院命銀行一併拍賣債務人的抵押物,把情況拉回「同時拍賣」來適用這條的保護。
Q3物上保證人跟連帶保證人有什麼差別?▾
差很大。物上保證人是拿特定財產(通常是房子)做擔保,銀行只能就那個財產求償,而且受這條順位保護。連帶保證人是拿你整個人的全部財產做擔保,銀行可以直接跟你要全額,不用先找債務人。內行人提示:很多銀行會要求你同時簽物上保證和連帶保證,這樣這條的順位保護就被架空了。簽之前仔細看你簽的到底是什麼身分。
Q4民法 875-1 是什麼?▾
共同抵押同時拍賣時的法定受償順序:銀行必須先就債務人的抵押物受償,物上保證人的抵押物次之。民國 96 年增訂,限制抵押權人原本的自由選擇權。
Q5什麼叫物上保證人?▾
以自己所有的特定財產(通常是不動產)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的人,責任範圍僅限於該擔保物本身,與用全部財產擔保的連帶保證人不同。
Q6什麼是共同抵押?▾
為同一債權的擔保,在數宗不動產上同時設定的抵押權。常見場景:銀行貸款時債務人與物上保證人各拿一棟房子設定抵押。
Q7民法 875-1 是何時增訂的、為什麼?▾
民國 96 年(2007 年)3 月 28 日增訂。理由是原本民法 875 條給抵押權人自由選擇權,實務上銀行常優先拍賣物上保證人之抵押物,物上保證人保護不足,因此增訂順位限制。
Q8民法 875-1 怎麼主張?▾
收到法院製作的拍賣分配表通知後 10 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向執行法院具狀聲明異議。若異議遭駁回,10 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Q9怎麼確認自己是物上保證人?▾
翻出當初簽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與借款契約,確認自己是否「只」拿房子設定抵押、沒有簽連帶保證契約。如果同時簽了連帶保證,順位保護被架空。
Q10物上保證人代償後可以向誰求償?▾
依民法第 879 條,物上保證人代為清償後,可向債務人求償已代償之金額。實務上可同時聲請查封債務人其他財產,但前提是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
Q11分配表異議要多少錢?▾
聲明異議本身不收費(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但若進入分配表異議之訴,裁判費依爭執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通常 5-12 萬起跳,視案件複雜度。
Q12民法 875-1 跟 875 條差在哪?▾
875 條規定共同抵押的基礎概念與抵押權人原本之選擇權;875-1 限制這個選擇權,強制同時拍賣時先就債務人抵押物受償。一個是給權利,一個是收回部分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物上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 | 連帶債務人 |
|---|---|---|---|
| 保證範圍 | 僅限提供擔保的特定不動產 | 全部財產(薪資、存款、其他不動產等) | 全部財產,且與主債務人同位 |
| 民法 875-1 順位保護 | ✓ 有(同時拍賣時債務人抵押物先受償) | ✗ 無(與民法 875-1 無關) | ✗ 無(本身即為債務人) |
| 代償後求償權 | 可向債務人求償(民法 879) | 可向債務人求償(民法 749) | 依分擔額求償(民法 281) |
| 風險程度 | 中(僅限抵押物,順位有保護) | 高(全部財產無順位保護) | 極高(與主債務人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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