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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875-1 條

為同一債權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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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75 條之 1 規定共同抵押同時拍賣時,抵押權人應先就債務人所有之抵押物受償,物上保證人抵押物次之。

Q · 幫人擔保抵押我的房子,跟債務人的房子同時被拍賣時,誰先被拍?

依民法第 875 條之 1,為同一債權擔保在數不動產上設定共同抵押時,若抵押物同時拍賣,銀行必須先就「債務人所有」的抵押物受償,物上保證人提供的抵押物只在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時才被動到。這條於民國 96 年增訂,明文限制抵押權人原本的自由選擇權,避免銀行為求快速回收而優先犧牲物上保證人。違反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於收到分配表 10 日內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你幫朋友的貸款做擔保,把自己的房子拿去設定抵押權。朋友自己也有一棟房子設了抵押。結果朋友還不出錢,銀行要拍賣。這時候問題來了:銀行是先拍你的房子還是先拍朋友的?如果沒有這條法律,銀行可以隨便挑,甚至先拍你的,因為你的房子可能比較好賣。875條之1 就是擋在你前面的那道牆:當債務人自己的房子跟你的房子同時被拍賣時,銀行必須先從債務人的房子拿錢。你的房子只有在債務人的房子不夠賠的時候才會被動到。這條保護的是你這種「明明不是借錢的人,卻把房子押上去」的物上保證人。沒有它,幫人擔保就等於把自己的房子排在第一順位被拍賣。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5 條之 1 為共同抵押同時拍賣時的法定受償順序規定。當同一債權的數宗抵押物同時被拍賣,且其中含有債務人本人所有的抵押物時,抵押權人應先就債務人之抵押物所賣得之價金受償,物上保證人之抵押物次之。本條為民國 96 年增訂,目的在保護物上保證人免於被抵押權人任意挑選優先拍賣,建立共同抵押制度中的順位公平。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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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75-1 是什麼?

共同抵押同時拍賣時的法定受償順序:先拍債務人的,再拍物上保證人的。

Q2幫朋友擔保抵押房子,我的房子會先被拍嗎?

不會。同時拍賣時銀行必須先就債務人的抵押物受償,你的房子是第二順位。

Q3什麼是物上保證人?

拿自己財產(通常是不動產)幫債務人擔保的人,與連帶保證人不同,責任僅限於該特定財產。

Q4民法 875-1 怎麼主張?

收到法院拍賣分配表 10 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聲明異議。

Q5民法 875-1 跟 875 條差在哪?

875 條給抵押權人選擇權,875-1 限制這個選擇權強制先就債務人財產受償。

Q6異時拍賣也適用民法 875-1 嗎?

不適用。異時拍賣依民法 875-2、875-4 處理,物上保證人代償後可代位行使抵押權。

Q7民法 875-1 是何時增訂的?

民國 96 年(2007 年)3 月 28 日增訂,填補共同抵押順位保護的法律漏洞。

Q8民法 875-1 跟連帶保證有什麼差別?

本條只保護物上保證人。如果同時簽了連帶保證,銀行可以直接跟你要全額,順位保護被架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物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
保證範圍僅限提供擔保的特定不動產全部財產(薪資、存款、其他不動產等)全部財產,且與主債務人同位
民法 875-1 順位保護✓ 有(同時拍賣時債務人抵押物先受償)✗ 無(與民法 875-1 無關)✗ 無(本身即為債務人)
代償後求償權可向債務人求償(民法 879)可向債務人求償(民法 749)依分擔額求償(民法 281)
風險程度中(僅限抵押物,順位有保護)高(全部財產無順位保護)極高(與主債務人同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法第 392 条(共同抵当における代価の配当)— 概念類似但日本以「按比例配當」為原則,非「物上保證人優先順位」
🇰🇷 韓國민법 제368조(공동저당과 대가의 배당)— 韓國繼受日本法,與台灣 875-1 設計理念不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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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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