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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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5 條之 1 規定共同抵押同時拍賣時,抵押權人應先就債務人所有之抵押物受償,物上保證人抵押物次之。
Q · 幫人擔保抵押我的房子,跟債務人的房子同時被拍賣時,誰先被拍?
債務人的先。物上保證人受民法 875-1 保護
依民法第 875 條之 1,為同一債權擔保在數不動產上設定共同抵押時,若抵押物同時拍賣,銀行必須先就「債務人所有」的抵押物受償,物上保證人提供的抵押物只在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時才被動到。這條於民國 96 年增訂,明文限制抵押權人原本的自由選擇權,避免銀行為求快速回收而優先犧牲物上保證人。違反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於收到分配表 10 日內聲明異議。
深度解讀
你幫朋友的貸款做擔保,把自己的房子拿去設定抵押權。朋友自己也有一棟房子設了抵押。結果朋友還不出錢,銀行要拍賣。這時候問題來了:銀行是先拍你的房子還是先拍朋友的?如果沒有這條法律,銀行可以隨便挑,甚至先拍你的,因為你的房子可能比較好賣。875條之1 就是擋在你前面的那道牆:當債務人自己的房子跟你的房子同時被拍賣時,銀行必須先從債務人的房子拿錢。你的房子只有在債務人的房子不夠賠的時候才會被動到。這條保護的是你這種「明明不是借錢的人,卻把房子押上去」的物上保證人。沒有它,幫人擔保就等於把自己的房子排在第一順位被拍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抵押物名詞
- 拍賣名詞
- 債務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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