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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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chen7777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物施§14有溯及
自§875-1以降至§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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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