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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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iezhu
19 days ago
專業證照
例如:甲貸予金錢於乙,乙提供自己名下一筆土地及其友人丙名下一筆土地,共同設定抵押權於甲,倘乙屆期未能清償債務,甲實行抵押權,可選擇先就非債務人名下的土地,即丙名下的不動產拍賣求償,丙不得異議,此即所謂的「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

tingchen7777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物施§14有溯及
自§875-1以降至§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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