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5-1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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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5 條之 1 規定共同抵押同時拍賣時,抵押權人應先就債務人所有之抵押物受償,物上保證人抵押物次之。
Q · 幫人擔保抵押我的房子,跟債務人的房子同時被拍賣時,誰先被拍?
依民法第 875 條之 1,為同一債權擔保在數不動產上設定共同抵押時,若抵押物同時拍賣,銀行必須先就「債務人所有」的抵押物受償,物上保證人提供的抵押物只在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時才被動到。這條於民國 96 年增訂,明文限制抵押權人原本的自由選擇權,避免銀行為求快速回收而優先犧牲物上保證人。違反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於收到分配表 10 日內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你幫朋友的貸款做擔保,把自己的房子拿去設定抵押權。朋友自己也有一棟房子設了抵押。結果朋友還不出錢,銀行要拍賣。這時候問題來了:銀行是先拍你的房子還是先拍朋友的?如果沒有這條法律,銀行可以隨便挑,甚至先拍你的,因為你的房子可能比較好賣。875條之1 就是擋在你前面的那道牆:當債務人自己的房子跟你的房子同時被拍賣時,銀行必須先從債務人的房子拿錢。你的房子只有在債務人的房子不夠賠的時候才會被動到。這條保護的是你這種「明明不是借錢的人,卻把房子押上去」的物上保證人。沒有它,幫人擔保就等於把自己的房子排在第一順位被拍賣。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5 條之 1 為共同抵押同時拍賣時的法定受償順序規定。當同一債權的數宗抵押物同時被拍賣,且其中含有債務人本人所有的抵押物時,抵押權人應先就債務人之抵押物所賣得之價金受償,物上保證人之抵押物次之。本條為民國 96 年增訂,目的在保護物上保證人免於被抵押權人任意挑選優先拍賣,建立共同抵押制度中的順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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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75-1 是什麼?▾
共同抵押同時拍賣時的法定受償順序:先拍債務人的,再拍物上保證人的。
Q2幫朋友擔保抵押房子,我的房子會先被拍嗎?▾
不會。同時拍賣時銀行必須先就債務人的抵押物受償,你的房子是第二順位。
Q3什麼是物上保證人?▾
拿自己財產(通常是不動產)幫債務人擔保的人,與連帶保證人不同,責任僅限於該特定財產。
Q4民法 875-1 怎麼主張?▾
收到法院拍賣分配表 10 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聲明異議。
Q5民法 875-1 跟 875 條差在哪?▾
875 條給抵押權人選擇權,875-1 限制這個選擇權強制先就債務人財產受償。
Q6異時拍賣也適用民法 875-1 嗎?▾
不適用。異時拍賣依民法 875-2、875-4 處理,物上保證人代償後可代位行使抵押權。
Q7民法 875-1 是何時增訂的?▾
民國 96 年(2007 年)3 月 28 日增訂,填補共同抵押順位保護的法律漏洞。
Q8民法 875-1 跟連帶保證有什麼差別?▾
本條只保護物上保證人。如果同時簽了連帶保證,銀行可以直接跟你要全額,順位保護被架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物上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 | 連帶債務人 |
|---|---|---|---|
| 保證範圍 | 僅限提供擔保的特定不動產 | 全部財產(薪資、存款、其他不動產等) | 全部財產,且與主債務人同位 |
| 民法 875-1 順位保護 | ✓ 有(同時拍賣時債務人抵押物先受償) | ✗ 無(與民法 875-1 無關) | ✗ 無(本身即為債務人) |
| 代償後求償權 | 可向債務人求償(民法 879) | 可向債務人求償(民法 749) | 依分擔額求償(民法 281) |
| 風險程度 | 中(僅限抵押物,順位有保護) | 高(全部財產無順位保護) | 極高(與主債務人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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