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5 條(共同抵押)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75 條規定,數不動產為同一債權共同抵押且未限定分擔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任一不動產賣得價金受全部清償。
Q · 三間房子一起抵押貸款,銀行可以只拍其中一間就把全部債權拿走嗎?
可以,未限定分擔金額時抵押權人可任選一筆全額受償
依民法第 875 條,多筆不動產為同一債權設定共同抵押且未限定各不動產分擔金額時,抵押權人可從任何一筆不動產的拍賣價金中取得債權全部或一部清償,不需平均分攤。風險解方是在設定登記時白紙黑字限定各不動產的分擔金額(例如 A 屋擔保 600 萬、B 地擔保 400 萬),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即生效。
深度解讀
想像你借了一千萬,銀行不只拿你的房子當擔保,還拿了你爸的土地、你媽的店面一起設定抵押。問題來了:你還不出錢,銀行要拍賣,它可以只拍你媽的店面,然後從那一間的價金裡把一千萬全部拿走嗎?可以。這就是共同抵押最讓後順位債權人和物上保證人頭痛的地方:如果當初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這間房子只擔保三百萬、那塊土地只擔保七百萬」,抵押權人有完全的自由選擇從哪一筆不動產下手,而且可以一間就拿滿全部債權。這條給了銀行極大的彈性,但也讓提供擔保品的第三人暴露在「整筆債務壓到我一個人頭上」的風險裡。你以為只拿房子出來擔保一部分?沒限定金額的話,你擔保的就是全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