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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75 條(共同抵押)

為同一債權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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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5 條規定,數不動產為同一債權共同抵押且未限定分擔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任一不動產賣得價金受全部清償。

Q · 三間房子一起抵押貸款,銀行可以只拍其中一間就把全部債權拿走嗎?

依民法第 875 條,多筆不動產為同一債權設定共同抵押且未限定各不動產分擔金額時,抵押權人可從任何一筆不動產的拍賣價金中取得債權全部或一部清償,不需平均分攤。風險解方是在設定登記時白紙黑字限定各不動產的分擔金額(例如 A 屋擔保 600 萬、B 地擔保 400 萬),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即生效。

白話解讀

想像你借了一千萬,銀行不只拿你的房子當擔保,還拿了你爸的土地、你媽的店面一起設定抵押。問題來了:你還不出錢,銀行要拍賣,它可以只拍你媽的店面,然後從那一間的價金裡把一千萬全部拿走嗎?可以。這就是共同抵押最讓後順位債權人和物上保證人頭痛的地方:如果當初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這間房子只擔保三百萬、那塊土地只擔保七百萬」,抵押權人有完全的自由選擇從哪一筆不動產下手,而且可以一間就拿滿全部債權。這條給了銀行極大的彈性,但也讓提供擔保品的第三人暴露在「整筆債務壓到我一個人頭上」的風險裡。你以為只拿房子出來擔保一部分?沒限定金額的話,你擔保的就是全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5 條為共同抵押權的核心規範條文,係指數筆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而設定抵押權時,若未在設定契約中限定各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抵押權人即得就任一不動產拍賣所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毋庸依比例分攤,賦予抵押權人最大的受償選擇彈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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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真的可以挑我的房子先拍,不拍借款人自己的嗎?

要看情況。如果全部不動產同時拍賣,875-1 條規定銀行應先就債務人所有的不動產受償,你的房子是最後手段。但如果銀行不是同時拍賣而是分批執行,這條的保護力就弱很多。內行人提示:簽約時直接在抵押權設定契約裡寫明「應先就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拍賣受償」,比事後主張法律條文有效十倍。合約的約定力大於法律的預設規定。

Q2我的房子被共同抵押拍賣後,能跟其他擔保品的所有人要錢嗎?

可以。875-4 條規定,你的不動產被拍賣清償後,你可以代位行使抵押權人對其他不動產的抵押權。白話說就是:銀行從你這邊拿了全部的錢,你可以站到銀行的位置去追其他擔保品。內行人提示:代位權的行使需要在拍賣確定後儘速辦理,因為其他不動產可能被設定新的抵押或被轉賣,拖越久代位權越難實現。

Q3設定共同抵押時,要怎麼保護自己?

核心動作只有一個:限定各不動產分擔金額,並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例如貸款一千萬,A 屋擔保六百萬、B 地擔保四百萬。這樣銀行拍賣 A 屋時最多只能從中拿六百萬,剩餘價值歸你或後順位債權人。內行人提示:限定分擔金額後,各不動產等於變成獨立的普通抵押權,875 條的全額追索效果就被消除了。這是少數可以在簽約階段就完全化解的風險。

Q4民法 875 條的共同抵押是什麼意思?

多筆不動產為同一筆債權做擔保,債權人對任一筆都有完整抵押權。沒限定分擔金額時,債權人可從任一筆拿走全部債權。

Q5什麼叫未限定各不動產分擔金額?

設定共同抵押時沒有在登記文件上寫明每筆不動產各擔保多少金額,等於每筆都擔保全額債權。

Q6共同抵押的物上保證人是什麼?

提供自己所有不動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的第三人,非債務人本身但承擔擔保責任。

Q7民法 875 條的代位權是什麼?

物上保證人或後順位抵押權人,在其不動產被拍賣清償後,可代位行使債權人對其他擔保品的抵押權。

Q8共同抵押 怎麼避免被全額追索?

在抵押權設定契約中限定各不動產分擔金額,並完成土地登記,限定後等於各筆變成獨立普通抵押。

Q9共同抵押拍賣後 怎麼跟其他擔保品所有人求償?

依民法 875-4 條代位行使債權人對其他不動產的抵押權,需在拍賣確定後儘速辦理。

Q10共同抵押 分擔金額怎麼計算?

由當事人自由約定,通常依各筆不動產市值比例或當事人協商,須登記於土地登記簿。

Q11共同抵押違約後 強制執行流程怎麼跑?

債權人聲請拍賣 → 法院核發拍賣裁定 → 公告拍賣 → 得標後分配價金,物上保證人可主張 875-1 同時拍賣。

Q12共同抵押 vs 普通抵押差在哪?

共同抵押是數筆不動產共擔同一債權,普通抵押是單一不動產擔保;共同抵押有 875-1 至 875-4 配套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eature_afeature_a_valuefeature_bfeature_b_value
未限定分擔金額的共同抵押抵押權人選擇權完全自由,可挑任一筆全額受償物上保證人風險極高,可能單筆承擔全部債務
限定分擔金額的共同抵押抵押權人選擇權受限,各筆有上限物上保證人風險可控,分擔金額即是風險上限
普通抵押(單一不動產)抵押權人選擇權無選擇問題物上保證人風險限於該不動產價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民法第 875 條(共同抵押)
🇯🇵 日本民法第 392 条(共同抵当における代価の配当)
🇰🇷 韓國민법 제368조(공동저당과 대가의 배당, 차순위자의 대위)
🇨🇳 中國民法典第 410 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 民法典第 414 條(同一財產設定多個抵押權時的清償順序)
🇩🇪 德國BGB § 1132(Gesamthypothek)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418-2424(Hypothèque conventionnelle)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Mortgages § 8.5(multiple security / marshalling of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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