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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75 條(共同抵押)

為同一債權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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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75 條規定,數不動產為同一債權共同抵押且未限定分擔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任一不動產賣得價金受全部清償。

Q · 三間房子一起抵押貸款,銀行可以只拍其中一間就把全部債權拿走嗎?

依民法第 875 條,多筆不動產為同一債權設定共同抵押且未限定各不動產分擔金額時,抵押權人可從任何一筆不動產的拍賣價金中取得債權全部或一部清償,不需平均分攤。風險解方是在設定登記時白紙黑字限定各不動產的分擔金額(例如 A 屋擔保 600 萬、B 地擔保 400 萬),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即生效。

白話解讀

想像你借了一千萬,銀行不只拿你的房子當擔保,還拿了你爸的土地、你媽的店面一起設定抵押。問題來了:你還不出錢,銀行要拍賣,它可以只拍你媽的店面,然後從那一間的價金裡把一千萬全部拿走嗎?可以。這就是共同抵押最讓後順位債權人和物上保證人頭痛的地方:如果當初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這間房子只擔保三百萬、那塊土地只擔保七百萬」,抵押權人有完全的自由選擇從哪一筆不動產下手,而且可以一間就拿滿全部債權。這條給了銀行極大的彈性,但也讓提供擔保品的第三人暴露在「整筆債務壓到我一個人頭上」的風險裡。你以為只拿房子出來擔保一部分?沒限定金額的話,你擔保的就是全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5 條為共同抵押權的核心規範條文,係指數筆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而設定抵押權時,若未在設定契約中限定各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抵押權人即得就任一不動產拍賣所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毋庸依比例分攤,賦予抵押權人最大的受償選擇彈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75 條的共同抵押是什麼意思?

多筆不動產為同一筆債權做擔保,債權人對任一筆都有完整抵押權。

Q2共同抵押 銀行可以挑哪一間先拍嗎?

可以,未限定分擔金額時抵押權人有完整選擇權。

Q3如何避免共同抵押被全額追索?

在設定登記時白紙黑字限定各不動產分擔金額並登記。

Q4共同抵押的物上保證人有什麼保護?

依 875-1、875-4 有同時拍賣優先順序與代位權保護。

Q5共同抵押後其中一筆不動產被拍賣,能跟其他擔保品所有人求償嗎?

可以,依 875-4 行使代位求償權。

Q6共同抵押的法律根據是什麼?

民法第 875 條至 875-4 條,建構完整共同抵押體系。

Q7共同抵押與普通抵押差在哪?

共同抵押是數筆不動產共擔同一債權,普通抵押是單一不動產擔保。

Q8未限定分擔金額的共同抵押 對後順位債權人有什麼影響?

後順位債權人面臨先順位可從任一筆全額取償的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eature_afeature_a_valuefeature_bfeature_b_value
未限定分擔金額的共同抵押抵押權人選擇權完全自由,可挑任一筆全額受償物上保證人風險極高,可能單筆承擔全部債務
限定分擔金額的共同抵押抵押權人選擇權受限,各筆有上限物上保證人風險可控,分擔金額即是風險上限
普通抵押(單一不動產)抵押權人選擇權無選擇問題物上保證人風險限於該不動產價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民法第 875 條(共同抵押)
🇯🇵 日本民法第 392 条(共同抵当における代価の配当)
🇰🇷 韓國민법 제368조(공동저당과 대가의 배당, 차순위자의 대위)
🇨🇳 中國民法典第 410 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 民法典第 414 條(同一財產設定多個抵押權時的清償順序)
🇩🇪 德國BGB § 1132(Gesamthypothek)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418-2424(Hypothèque conventionnelle)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Mortgages § 8.5(multiple security / marshalling of asse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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