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5 條(共同抵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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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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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