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3 條(抵押權之準用)
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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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83 條將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所有規定,整包準用於地上權、農育權、典權、礦業權、漁業權等非典型物權。
Q · 地上權、漁業權能拿去銀行抵押借錢嗎?
依民法第 883 條,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全部規定,準用於地上權、農育權、典權等用益物權,以及礦業權、漁業權等其他法定抵押權。實務上要件:權利已完成登記、剩餘存續期間夠長、設定時比照不動產抵押程序。優先受償順序、拍賣程序、塗銷登記全部比照辦理,不是次等版。
白話解讀
你手上有一塊地上權、農育權或典權,想拿去銀行借錢。銀行說:「這不是房子也不是土地,我們怎麼設定抵押?」這條就是你遞給銀行法務看的那張牌。883條做了一件簡單但關鍵的事:把民法裡所有關於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遊戲規則,整包搬過來套用在這些「非典型擔保品」上。設定登記怎麼做、優先受償順序怎麼排、拍賣程序怎麼走,全部比照辦理。沒有這條,你的地上權就是一張寫著「你有權利」但銀行不收的紙。有了這條,它變成可以換現金的籌碼。96年修法還把範圍從「法定抵押權」擴大到「其他抵押權」,把礦業權、漁業權這些更冷門的權利也納進來。換句話說,這條是一座橋,把抵押制度的整套基礎設施,延伸到所有「不是土地和房屋但有經濟價值」的物權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83 條為抵押權體系的「準用條款」,將第 860 條至第 881 條之 17 規範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所有程序與效力規定,整包延伸適用於地上權、農育權、典權(民法第 882 條範圍)及礦業權、漁業權等其他抵押權,使非典型物權能進入完整擔保融資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83 條的「準用」是什麼意思?▾
在性質不相違背範圍內全部比照適用,地上權抵押在優先受償、拍賣程序、塗銷登記等核心環節跟土地抵押享有完全相同保障。
Q2地上權真的可以拿去銀行貸款嗎?▾
可以,法源是民法 882 加 883 條。實務上農會信用部、土地銀行、部分公股銀行較有經驗承做。
Q3民法 883 條跟 882 條差在哪?▾
882 條規定哪些權利可以設定抵押(地上權、農育權、典權),883 條規定設定後比照什麼規則走。
Q4農育權、礦業權、漁業權都能設定抵押嗎?▾
都可以。96 年修法把範圍從「法定抵押權」擴大到「其他抵押權」,涵蓋這些特殊用益物權與許可權。
Q5地上權抵押貸款成數通常多少?▾
通常比土地所有權低兩到三成,要看剩餘存續年限、地租條件、地上建物狀況綜合鑑價。
Q6設定地上權抵押要準備什麼文件?▾
土地登記簿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地上權設定契約、債權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向地政機關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Q7地上權抵押權人怎麼實行抵押權?▾
比照普通抵押權實行程序,聲請法院拍賣地上權,由買受人承受該地上權契約條件。
Q896 年民法修法到底改了什麼?▾
把原條文「法定抵押權」修正為「其他抵押權」,擴大準用範圍至礦業權、漁業權等特殊抵押權,使準用依據更周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土地所有權抵押 | 地上權準用抵押(民法 883) | 動產抵押(動產擔保交易法) |
|---|---|---|---|
| 擔保標的 | 土地本身(民法 860 條) | 地上權本身(受存續期間限制) | 動產(如機器設備) |
| 存續限制 | 無存續期間限制 | 不得超過地上權本身期限 | 依契約約定 |
| 貸款成數參考 | 公告現值的 6-7 成 | 比土地抵押再低 2-3 成 | 鑑價的 3-5 成 |
| 實行程序 | 聲請法院拍賣(民法 873) | 比照普通抵押拍賣,買受人承受原契約 | 占有取回、變賣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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