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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83 條(抵押權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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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83 條將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所有規定,整包準用於地上權、農育權、典權、礦業權、漁業權等非典型物權。

Q · 地上權、漁業權能拿去銀行抵押借錢嗎?

可以,民法 883 條把抵押規則整包準用過去

依民法第 883 條,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全部規定,準用於地上權、農育權、典權等用益物權,以及礦業權、漁業權等其他法定抵押權。實務上要件:權利已完成登記、剩餘存續期間夠長、設定時比照不動產抵押程序。優先受償順序、拍賣程序、塗銷登記全部比照辦理,不是次等版。

深度解讀

你手上有一塊地上權、農育權或典權,想拿去銀行借錢。銀行說:「這不是房子也不是土地,我們怎麼設定抵押?」這條就是你遞給銀行法務看的那張牌。883條做了一件簡單但關鍵的事:把民法裡所有關於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遊戲規則,整包搬過來套用在這些「非典型擔保品」上。設定登記怎麼做、優先受償順序怎麼排、拍賣程序怎麼走,全部比照辦理。沒有這條,你的地上權就是一張寫著「你有權利」但銀行不收的紙。有了這條,它變成可以換現金的籌碼。96年修法還把範圍從「法定抵押權」擴大到「其他抵押權」,把礦業權、漁業權這些更冷門的權利也納進來。換句話說,這條是一座橋,把抵押制度的整套基礎設施,延伸到所有「不是土地和房屋但有經濟價值」的物權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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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83 條規定:「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