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1 條(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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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61 條規範抵押權擔保範圍,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執行費用,利息違約金優先受償限五年內。
Q · 房子被拍賣後,銀行能優先拿走的錢有沒有上限?
有。利息和違約金優先算五年內發生的
依民法第 861 條第一項,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第二項是強制規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的優先受償,僅限強制執行聲請前五年內發生者。超過五年的利息不會消失,但喪失抵押權優先地位,要跟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起排隊分配。這個五年上限替後順位權利人和物上保證人留下分配空間,防止擔保債權無限膨脹。
深度解讀
你跟銀行借錢買房,房子設了抵押權。你以為銀行拍賣你的房子後,所有錢都歸銀行?不是。這條精確劃定了銀行能從拍賣價裡「優先」拿走的範圍: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還有拍賣的執行費用。但第二項才是整條的殺手鐗:利息和遲延利息的優先受償權,只算到拍賣前五年。意思是如果銀行拖了八年才拍賣你的房子,前三年的利息在分配時不再享有優先地位,要跟你的其他債權人一起排隊。這條的存在,讓抵押權不會像黑洞一樣無限膨脹,吞掉房子的所有價值。對你來說,這是理解「你的房子被拍賣後,還剩多少錢是你的」的第一把鑰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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