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1 條(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 1.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2.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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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61 條規範抵押權擔保範圍,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執行費用,利息違約金優先受償限五年內。
Q · 房子被拍賣後,銀行能優先拿走的錢有沒有上限?
依民法第 861 條第一項,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第二項是強制規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的優先受償,僅限強制執行聲請前五年內發生者。超過五年的利息不會消失,但喪失抵押權優先地位,要跟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起排隊分配。這個五年上限替後順位權利人和物上保證人留下分配空間,防止擔保債權無限膨脹。
白話解讀
你跟銀行借錢買房,房子設了抵押權。你以為銀行拍賣你的房子後,所有錢都歸銀行?不是。這條精確劃定了銀行能從拍賣價裡「優先」拿走的範圍: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還有拍賣的執行費用。但第二項才是整條的殺手鐗:利息和遲延利息的優先受償權,只算到拍賣前五年。意思是如果銀行拖了八年才拍賣你的房子,前三年的利息在分配時不再享有優先地位,要跟你的其他債權人一起排隊。這條的存在,讓抵押權不會像黑洞一樣無限膨脹,吞掉房子的所有價值。對你來說,這是理解「你的房子被拍賣後,還剩多少錢是你的」的第一把鑰匙。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61 條為抵押權擔保範圍的法定計量條款:第一項列舉五項法定擔保範圍(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費用),契約得就第一項另為約定;第二項為強制規定,將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的優先受償範圍限縮在強制執行聲請前五年內發生者,防止擔保債權因權利人怠於行使而無限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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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抵押權擔保範圍是什麼?▾
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費用五項,利息與違約金優先受償限五年內
Q2五年利息上限是強制規定嗎?▾
是。第二項是強制規定,銀行合約寫什麼都無法排除這個五年限制
Q3違約金真的會被算進擔保範圍嗎?▾
96 年修法後是,但只有五年內發生的違約金能優先受償,超過部分變普通債權
Q4怎麼算抵押權實際能優先拿走多少?▾
本金餘額加五年內利息加五年內遲延利息加五年內違約金加執行費用,與設定金額取低者
Q5第一順位抵押權能拿走房子全部價值嗎?▾
不行。只能拿擔保範圍內金額,剩餘按順位分給後順位權利人和普通債權人
Q6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怎麼判斷還有沒有空間?▾
用第一順位擔保上限對比房屋估價,差額才是可分配空間
Q7物上保證人能用這條保護自己嗎?▾
能。五年上限就是物上保證人的安全閥,銀行拖太久利息喪失優先地位
Q8法拍分配表發現超過五年的利息怎麼辦?▾
10 日內向法院提分配表異議(強制執行法 39 條),引用民法 861 條第二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 | item_b |
|---|---|---|
| 擔保標的 | { "label": "抵押權(民法 861)", "value": "不動產,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 } | { "label": "質權(民法 884)", "value": "動產或權利,須移轉占有予債權人" } |
| 優先受償時間上限 | { "label": "抵押權(民法 861)", "value": "利息違約金限執行聲請前五年內" } | { "label": "質權", "value": "無類似五年上限規定" } |
| 實行方法 | { "label": "抵押權", "value": "聲請法院拍賣,須走強制執行程序" } | { "label": "質權", "value": "得自行拍賣或變賣,程序較快" } |
| 擔保債權範圍可否約定 | { "label": "抵押權", "value": "第一項得契約另為約定,第二項五年上限為強制規定" } | { "label": "質權", "value": "主要依民法 889 條,較少時間限制"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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