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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61 條(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抵押權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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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1️⃣原債權、2️⃣利息(例如203法定利率)、3️⃣遲延利息、4️⃣違約金及5️⃣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1年或不及1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5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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