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1 條(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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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1️⃣原債權、2️⃣利息(例如203法定利率)、3️⃣遲延利息、4️⃣違約金及5️⃣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1年或不及1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5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jwuuuuu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利息及違約金是否需經登記方為抵押權所擔保,學說多採肯定說,實務兩說皆有採(否:98台上1594;肯:100台上426)。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1-1 條
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者,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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