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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台內營字第 86057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獎勵投資興建國宅貸款,借款人於同一日分別將抵押物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省府並未撥款,及第二順位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他債權人且撥得款項,其後撥付之國宅貸款,是否仍因登記為第一順位抵押權當然優先受償

主旨

關於獎勵投資興建國宅貸款,借款人於同一日分別將抵押物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省府並未撥款,及第二順位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他債權人且撥得款項,其後撥付之國宅貸款,是否仍因登記為第一順位抵押權當然優先受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八六府住都管字第一五八七六八號函。

二 按民法第八百六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法務部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法八六律決字第○二四四六三號函說明二略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原可由契約當事人自行訂定,此觀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但書之規定自明。故契約當事人如訂定以將來可發生之債權為擔保債權,自非法所不許。……又學說亦認為抵押不以設定時既已存在之債權為限,對於實行抵押權時存在之擔保債權亦屬之。……本件請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契約依具體事實認定之」,請參酌。

三 本案貴府應以保障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國宅貸款優先受償為原則,訂定防範措施,以確保債權。

四 檢附法務部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法八六律決字第○二四四六三號函,請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台內營字第 86057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8 月 11 日發布,要旨:獎勵投資興建國宅貸款,借款人於同一日分別將抵押物設定第一順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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