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7 條(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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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原則禁止複利;例外須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且經催告不還,才得將利息併入本金。
Q · 債權人可以把利息併入本金再算利息(複利)嗎?
原則禁止複利,例外要書面約定加催告
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例外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當事人有書面約定、利息已遲付逾一年、經催告後仍不償還,債權人才能將遲付利息滾入本金。三條件缺一不可。第二項另為銀行存款、票據貼現等商業習慣領域開門,不受此限。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畫面:你借了 100 萬,年利率 10%,第一年沒還利息。第二年,債權人說「那 10 萬利息併入本金,現在你欠 110 萬,今年利息按 110 萬算」。這就是複利,利滾利,錢會以恐怖的速度膨脹。207 條對這件事的態度非常明確:原則上禁止。債權人不能自動把利息滾進本金再生利息。但法律留了一道窄門:如果你們在合約裡白紙黑字寫明「遲付利息超過一年、經催告後仍不還,可以併入本金」,才允許。注意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書面、遲付滿一年、催告過。缺一個都不算。這條保護的是借款人不被複利壓垮的底線。很多人簽借貸合約從來沒注意這條款,等到多年後債權人突然搬出一張「本利和」的計算表,才發現自己多付了一大筆。第二項留給商業習慣一個例外:銀行存款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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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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