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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06 條(巧取利益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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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法定上限內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手續費或任何名目巧取利益,法院以實質金錢流向認定,超過部分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Q · 民間借貸收手續費、開辦費合法嗎?

看有無對價。純名目變相收利息違反206條

依民法第206條,債權人除法定上限內的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手續費或其他名目巧取利益。判斷關鍵是「有無實際對價」:若手續費對應真實服務(徵信、文件製作)且金額合理,可能合法;若只是包裝名目,法院會把所有費用換算成實質年利率,超過第205條16%上限的部分視同巧取利益,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深度解讀

你跟地下錢莊借 10 萬,對方說「利息照法定上限算,很合理」。但簽約那天,他直接從本金扣 2 萬「手續費」,你實際拿到 8 萬,卻要照 10 萬還。這叫「折頭」,是最老派的高利貸把戲。206 條就是為這種手法而生:除了利息以外,債權人不能用折扣、手續費、顧問費、服務費、保證金任何名目,變相拉高你的借貸成本。換句話說,法律不只管「利率多少」,還管「你有沒有被用別的方式坑」。這條是 205 條(利率上限)的防漏洞條款。少了它,高利貸只要把利息壓在 16% 以下,再用一堆花名巧立收費,照樣能讓你實質負擔翻倍。有了它,法官看的是「你實際拿到多少、實際付出多少」,名目再花俏都沒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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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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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06 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0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