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6 條(巧取利益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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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法定上限內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手續費或任何名目巧取利益,法院以實質金錢流向認定,超過部分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Q · 民間借貸收手續費、開辦費合法嗎?
看有無對價。純名目變相收利息違反206條
依民法第206條,債權人除法定上限內的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手續費或其他名目巧取利益。判斷關鍵是「有無實際對價」:若手續費對應真實服務(徵信、文件製作)且金額合理,可能合法;若只是包裝名目,法院會把所有費用換算成實質年利率,超過第205條16%上限的部分視同巧取利益,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深度解讀
你跟地下錢莊借 10 萬,對方說「利息照法定上限算,很合理」。但簽約那天,他直接從本金扣 2 萬「手續費」,你實際拿到 8 萬,卻要照 10 萬還。這叫「折頭」,是最老派的高利貸把戲。206 條就是為這種手法而生:除了利息以外,債權人不能用折扣、手續費、顧問費、服務費、保證金任何名目,變相拉高你的借貸成本。換句話說,法律不只管「利率多少」,還管「你有沒有被用別的方式坑」。這條是 205 條(利率上限)的防漏洞條款。少了它,高利貸只要把利息壓在 16% 以下,再用一堆花名巧立收費,照樣能讓你實質負擔翻倍。有了它,法官看的是「你實際拿到多少、實際付出多少」,名目再花俏都沒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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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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